聯合國將每年4月28日定名為「國際工傷紀念日」,對因工受傷或不幸喪生的工人,表示肯定及尊重。同時,喚醒社會對職業安全健康的關注,避免工傷悲劇再次發生。根據國際勞工組織《職業安全健康協定》指出,政府勞工部門有責任防止工業意外發生,及將因工業意外所造成的影響減至最少。香港政府現時是否已對保障工人安全履行責任?本港在過年五年職安健狀況可以用「震驚」、「悲哀」來形容。震驚的是,本港已經發生超過千多宗重大工業事故,平均每星期接近四宗嚴重工業意外發生。哀傷的是,多宗工業意外導致九百多名工人不幸去世。然而,法庭一直沒有為導致發生致命意外的僱主作出懲罰性的判決,不斷助長「膽搏膽」歪風。
勞工處剛進行「違反職安健條例的刑罰」諮詢,工聯職安健協會強烈要求,將嚴重工業意外案件提升至「可公訴罪行」,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工聯職安健協會強烈要求將最高罰款金額定為六百萬元或定罪單位的營業額百分之十,以收阻嚇作用。工聯職安健協會要求勞工處和律政司應向法庭就著案情惡劣,刑罰明顯偏低案件進行上訴,尋求法庭頒布量刑指引,目的是調高量刑點,真正嚴懲違反的僱主。
《僱員補償條例》雖保障工人,但十分過時。對「僱員」定義,亦未跟隨本港經濟環境變化而作出重大改變,條例上仍忽略「自僱人士」的保障。現時本港有超過二十一萬僱員是以「自僱」身份工作,他們的勞工權益是否受到保障?再者,現時受僱人士的勞工權益亦受到剝削。僱主可在毫無證據情況下,否定僱員的工傷,動輒停工停糧,甚至即時解僱!這樣的職安健環境,配得上香港成為國際大都市嗎?
去年颱風「山竹」暴露勞工法例的漏洞。《僱員補償條例》訂明僱員如在八號或以上颱風訊號生效期間,上下班途中遭遇意外而受傷,均受到勞工保險保障。然而,有些僱主憑藉法例的訂明,要求工友冒險上班,莫視工友安全。更關鍵的是,八號風球解除後,僱員須要指定時間內返回工作地點,但市面上仍有大樹倒塌、棚架及窗框鬆脫情況發生。由於現時條例沒有為上下班途中遇事的僱員提供勞工保障,僱員不幸因大樹倒塌或棚架、窗框的鬆脫而導致受傷,勞工保險未能提供保障。
4月28日是「國際工傷紀念日」,工聯職安健協會謹向所有因工傷亡的工友及家屬致以深切慰問。工聯職安健協會呼籲僱主要切實履行保障僱員職安健責任,投放資源用作保障僱員安全的設施,及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減少工業意外發生。政府亦責無旁貸,協助受傷僱員重返工作崗位。
工聯職安健協會強烈要求政府盡快執行以下四大訴求:
一、 要求政府盡快設立「中央職業保險補償局」,推行「中央職業保險補償基金」制度,增設職業工傷補償功能,將現時分散式的工傷管理工作集中化,刪減行政費用,轉撥至為各行業受傷僱員的職業復康服務上。同時,政府應為高風險行業人士提供「中央勞工保險」服務,解決他們以高昂價錢自行購買勞工保險的問題;
二、 要求勞工處盡快對《僱員補償條例》進行全面性檢討,在條例上加入「職業復康」及「復康後再就業」元素,改善現時過於集中以補償為主的工傷及職業病機制,提供全面的工傷復康服務,從而讓受傷僱員及早重投社會工作。同時,政府亦要檢討「工傷申報及索償程序」機制,縮短受傷僱員判傷程序及時間,減輕受傷僱員在處理申索程序時所受到的精神上負擔。另外,完備現時條例上的不足,加入更多與時並進的勞工保障項目,包括:僱員上下班的勞工保障、擴闊「職業病」範圍,讓更多因職業所引致的疾病(如猝死、中暑、因工作所造成的精神及身體勞損),列為法定職業病;
三、 要求屋宇署盡快修訂《建築物(建造)條例》及做好審批工作,將「奇則」、「怪則」、「衰則」掃走。屋宇署在審批樓宇圖則時,要求地產商須考慮和加入日後外牆維修及更換設備時所需要的安全設置,否則將不批出圖則。同時,勞工處應關注現時從事外牆工作工人的職業安全問題,重新審視現時相關的安全指引,針對新建成的樓宇,提供有效而可依從的安全指引,確保工人安全;
四、 要求勞工處加大力度執法。無良僱主得以「逍遙法外」,實有賴勞工處執法不嚴的緣故。因此,工聯職安健協會要求勞工處加強多角度的執法,包括巡查工地安全措施情況、檢查公司是否購買勞工保險,及對違法職安健法例的僱主進行檢控工作。若果勞工處做好職安健監管工作,嚴厲打擊違法的僱主,工友的勞工權益被剝削機會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