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将每年4月28日定名为「国际工伤纪念日」,对因工受伤或不幸丧生的工人,表示肯定及尊重。同时,唤醒社会对职业安全健康的关注,避免工伤悲剧再次发生。根据国际劳工组织《职业安全健康协定》指出,政府劳工部门有责任防止工业意外发生,及将因工业意外所造成的影响减至最少。香港政府现时是否已对保障工人安全履行责任?本港在过年五年职安健状况可以用「震惊」、「悲哀」来形容。震惊的是,本港已经发生超过千多宗重大工业事故,平均每星期接近四宗严重工业意外发生。哀伤的是,多宗工业意外导致九百多名工人不幸去世。然而,法庭一直没有为导致发生致命意外的僱主作出惩罚性的判决,不断助长「膽搏膽」歪风。
劳工处刚进行「违反职安健条例的刑罚」谘询,工联职安健协会强烈要求,将严重工业意外案件提升至「可公诉罪行」,转介至区域法院审理。工联职安健协会强烈要求将最高罚款金额定为六百万元或定罪单位的营业额百分之十,以收阻嚇作用。工联职安健协会要求劳工处和律政司应向法庭就着案情恶劣,刑罚明显偏低案件进行上诉,寻求法庭颁布量刑指引,目的是调高量刑点,真正严惩违反的僱主。
《僱员补偿条例》虽保障工人,但十分过时。对「僱员」定义,亦未跟随本港经济环境变化而作出重大改变,条例上仍忽略「自僱人士」的保障。现时本港有超过二十一万僱员是以「自僱」身份工作,他们的劳工权益是否受到保障?再者,现时受僱人士的劳工权益亦受到剥削。僱主可在毫无证据情况下,否定僱员的工伤,动辄停工停粮,甚至即时解僱!这样的职安健环境,配得上香港成为国际大都市吗?
去年颱风「山竹」暴露劳工法例的漏洞。《僱员补偿条例》订明僱员如在八号或以上颱风讯号生效期间,上下班途中遭遇意外而受伤,均受到劳工保险保障。然而,有些僱主凭藉法例的订明,要求工友冒险上班,莫视工友安全。更关键的是,八号风球解除後,僱员须要指定时间内返回工作地点,但市面上仍有大树倒塌、棚架及窗框鬆脱情况发生。由於现时条例没有为上下班途中遇事的僱员提供劳工保障,僱员不幸因大树倒塌或棚架、窗框的鬆脱而导致受伤,劳工保险未能提供保障。
4月28日是「国际工伤纪念日」,工联职安健协会谨向所有因工伤亡的工友及家属致以深切慰问。工联职安健协会唿吁僱主要切实履行保障僱员职安健责任,投放资源用作保障僱员安全的设施,及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减少工业意外发生。政府亦责无旁贷,协助受伤僱员重返工作岗位。
工联职安健协会强烈要求政府尽快执行以下四大诉求:
一、 要求政府尽快设立「中央职业保险补偿局」,推行「中央职业保险补偿基金」制度,增设职业工伤补偿功能,将现时分散式的工伤管理工作集中化,删减行政费用,转拨至为各行业受伤僱员的职业復康服务上。同时,政府应为高风险行业人士提供「中央劳工保险」服务,解决他们以高昂价钱自行购买劳工保险的问题;
二、 要求劳工处尽快对《僱员补偿条例》进行全面性检讨,在条例上加入「职业復康」及「復康後再就业」元素,改善现时过於集中以补偿为主的工伤及职业病机制,提供全面的工伤復康服务,从而让受伤僱员及早重投社会工作。同时,政府亦要检讨「工伤申报及索偿程序」机制,缩短受伤僱员判伤程序及时间,减轻受伤僱员在处理申索程序时所受到的精神上负担。另外,完备现时条例上的不足,加入更多与时并进的劳工保障项目,包括:僱员上下班的劳工保障、扩阔「职业病」範围,让更多因职业所引致的疾病(如猝死、中暑、因工作所造成的精神及身体劳损),列为法定职业病;
三、 要求屋宇署尽快修订《建筑物(建造)条例》及做好审批工作,将「奇则」、「怪则」、「衰则」扫走。屋宇署在审批楼宇图则时,要求地产商须考虑和加入日後外墙维修及更换设备时所需要的安全设置,否则将不批出图则。同时,劳工处应关注现时从事外墙工作工人的职业安全问题,重新审视现时相关的安全指引,针对新建成的楼宇,提供有效而可依从的安全指引,确保工人安全;
四、 要求劳工处加大力度执法。无良僱主得以「逍遥法外」,实有赖劳工处执法不严的缘故。因此,工联职安健协会要求劳工处加强多角度的执法,包括巡查工地安全措施情况、检查公司是否购买劳工保险,及对违法职安健法例的僱主进行检控工作。若果劳工处做好职安健监管工作,严厉打击违法的僱主,工友的劳工权益被剥削机会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