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聯職安健協會一直關注現時職業安全健康的法例內容未能與時並進,司法制度對於被定罪的僱主採取「寬大」處理,因而助長了僱主「膽搏膽」心態,僥倖已經等於必然, 務求要準時完工,將所有工序帶來的風險,將所有的安全管理、監督,已經忘記得一乾二淨,漠視工人生命安全!每宗工業意外背後,除了做成工友身心傷害外,亦對工友的家庭造成永不磨滅的陰影。
根據立法會有關「2018 年上半年香港的職業安全狀況」文件顯示,由 2014 至 2018 年上半年,本港已經發生超過一千多宗重大工業事故,平均每星期接近有四宗嚴重工業意外發生,導致900多名工友不幸去世。根據勞工處公佈有關《違反職業安全及健康法例的定罪紀錄》顯示,2017 年至 2018 年,全港共有 4,636 宗違反職安健相關條例的定罪個案,平均每宗罰款只有 10,090 元。再者,本會將近期法庭對嚴重工業意外的判決進行分析,發現法庭共為 44 宗致命工業意外開庭審訊,牽涉 46 位死者及 18 位傷者,共向有關承建商罰款5,900,775 元,平均每宗個案罰款 134,108 元,當中只有一宗工業意外曾向 3 名被告判刑監禁一個月,緩刑兩年的刑罰。
因此,職安協知悉勞工處主動提出檢討現行有關違反職業安全健康條例的罰則,態度積極,一改以往被動保守態度、掩飾本港職業安全的實際情況。
職安協對勞工處「提高職業安全及健康法例的罰則」諮詢文件,有以下回應:
- 對於現時勞工處對嚴重工業意外以「簡易程序罪行」方式,向僱主發出傳票提出檢控,本會表示不滿,認為「簡易程序罪行」方式並不能突出案件的嚴重性。本會要求將嚴重工業意外由「簡易程序罪行」方式,提升至「可公訴罪行」,經律政司將案件轉介到區域法院審理。本會贊成勞工處將「可公訴罪行」的「一般責任」條款的最高罰款金額定為 600 萬元或定罪單位的營業額百分之十。本會建議勞工處和律政司應向法庭就著案情惡劣,刑罰明顯偏低的案件,進行上訴,直到上訴庭,尋求法庭頒布量刑指引,內容是基於該公司的違反職業安全健康的紀錄,如該公司是「慣犯」,可調高量刑點,目的是真正嚴懲違反的僱主,以收阻嚇作用。
- 由於現時勞工處在嚴重工業意外發生後,對僱主搜證時間有限,未能將他們繩之以法。因此,本會建議修訂《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管理)規例》內有關「安全委員會」組成,要求公司委任董事擔任安全委員會主席,並簽署文件確認相關工序及設施合符安全法規,如有失實須負上刑事責任。
- 本會建議勞工處參考房屋委員會的名冊管理機制,擴展至投標所有政府工程和服務的承建商和外判服務承辦商。當服務承辦商、承建商向政府投標時,必須申報過去十二個月是否曾發生重大工業意外,及兩年工傷意外數字,以上統計數字作為政府聘用它們的參考指標,若它們刻意隱瞞或竄改受傷數字,被處方安全督察發現或公司員工告發,承辦商、承建商即時暫停投標,以作處分。如服務承辦商、承建商在進行服務或興建工程時,發生致命工業意外,承辦商、承建商即時暫停投標一段較長時間,以儆效尤。同時,本會建議的「名冊管理機制」可加入安全培訓指數,如服務承辦商、承建商在合約期間,提供足夠的安全培訓和設備,並在合約上訂明有關安全設備的預算,在下次投標時,將會額外加分。從而,鼓勵服務承辦商、承建商著重前線員工的培訓和提供足夠而合適的安全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