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於1996年起,將每年4月28日定名為「國際工傷紀念日」,通過紀念活動,對因工受傷或不幸喪生的工人,表示肯定及尊重,並感謝他們為社會所作出的貢獻。同時,亦喚醒社會對職業安全健康的關注,避免工傷悲劇再次發生。
2015年,我們可以用「哀傷」、「沉痛」、「悲慘」來形容職安健情況。透過報章報導的工業意外新聞,已接近150多宗,其中有37宗為致命工業意外,上班期間猝死的有6宗、及因工作壓力自殺的有4宗,因工業意外而仍在醫院休養的工友,不計其數,平均每兩天就有一宗工業意外發生,情況令人憂慮。根據勞工處統計數字顯示,2015年首三季有26,867宗職業傷亡意外,其中有125人因職業意外而導致死亡,情況令人憂慮。
根據國際勞工組織所訂立的《職業安全健康協定》指出,政府勞工部門有責任防止工業意外發生,及將因工業意外所造成的影響減至最少。現時,香港政府是否已對保障工人安全履行責任?香港政府雖有《僱員補償條例》規定,但條例內容及定義十分過時,未能與時並進。對「僱員」的定義,更停留在上世紀八、九十年代,沒有跟隨經濟環境、的變化而作出改變,條例上仍對「僱員」的定義是「全職、有合約的僱員」,自僱人士到現在仍被忽略。根據統計處在2015年第三季資料顯示,現時全港接近二十一萬人士以「自僱」身份工作,主要來自建造、交通、倉庫、郵政及速遞服務,及金融、保險、地產行業。過去十年,大部份致命工業意外來自建造及交通、倉庫、郵政及速遞服務。他們的勞工權益是否受到保障?他們萬一因工受傷,甚至意外死亡,工友及其家屬不獲現行《僱員補償條例》的保障,經濟即時出現拮据,生活陷於困難。
我們倡議的「中央職業保險補償基金」制度其中的目的,是協助全港在職人士,特別是高風險行業僱員,購買勞工保險,以解決他們以高昂價錢自行購買勞工保險的問題。另外,建造業內大部份工種都屬於高危工種,大多保險公司未能承擔風險。雖然現時保險業推行「僱員補償聯保計劃」,要求保險公司輪流承擔高危行業的勞工保險的責任。但是,從事高風險行業的工人須要付出高昂保險費用,才能購買勞工保險。因此,「中央職業保險補償基金」制度的目的,是為高風險行業人士提供「中央勞工保險」服務,將現行分散式的工傷管理工作集中化,以減省勞工保險的行政費用,將節省得來的費用,可投放在復康服務及職業安全健康推廣。
除了保障工人的權益外,勞工處須要按實際情況下,適時檢討及修訂現時有關職業安全健康法例、安全指引,遇到已過時的法例、安全指引,做好業界諮詢、溝通,明白他們反映的訴求,不斷改善職安健環境。反之,如沒有做好上述工作,就會為業界製造更多計時炸彈,增加更多致命工業意外,甚至製造更多支離破碎的家庭!
工聯職安健協會藉著4月28日是「國際工傷紀念日」,謹向所有因工傷亡的工友及家屬致以深切的慰問。為免不幸職業事故再次發生,以及協助受傷僱員重投社會,我們呼籲僱主要切實履行保障僱員職業安全健康的責任,投放資源培訓員工,提供保障僱員職業安全健康的設施及工作環境,而政府更是責無旁貸,加強監管職安健的發展。我們在「國際工傷紀念日」提出十大訴求,我們強烈要求:
政府層面:
一、應盡快設立「中央職業保險補償局」,推行「中央職業保險補償基金」制度,為全港僱員承擔提供職業工傷補償的功能,並為各行業僱員,提供康復治療;
二、應盡快推行完備的職業安全健康政策,在現行《僱員補償條例》上,加入「職業復康」及「復康後再就業」元素;改善現時過於集中以補償為主的工傷及職業病機制,提供全面而均衡的工傷復康服務,從而讓受傷僱員及早重投社會工作;
三、應盡快落實「標準工時」立法,減輕全港在職人士工作壓力,為他們建立一個身心精神健康生活,從而達致社會和諧、穩定;
四、應全面檢討「工傷申報及索償程序」機制,包括受傷僱員的判傷程序及所需時間,減少受傷僱員在處理工傷申索程序所花的時間及精神上的負擔;
政府部門層面:
五、 屋宇署應要做好「把關」角色,審批樓宇圖則時,必須要求地產商加入有關日後外牆維修及更換設備時所需要的安全考慮及設置,否則將不可批出圖則;同時,勞工處應關注現時從事外牆工作工人的職業安全問題,重新審視現時相關的安全指引,針對新建成的樓宇,提供有效而可依從的安全指引,確保工人安全;
六、 勞工處應盡快對《僱員補償條例》進行全面性檢討,加入更多因職業直接或間接所引致的疾病,如猝死、中暑、因工作所造成的精神及身體勞損,列為法定職業病;
七、 律政司和勞工處應就輕判的案件,提出上訴,要求司法機構檢討量刑標準,對違反職安健法例的僱主加重刑罰,從而提高阻嚇作用;
八、 勞工處應與承建商重新檢討樓宇施工期所需時間,確保工人有足夠時間進行施工。在施工期間,給予工人充足休息時間,避免因工時過長而導致工業意外發生;
九、 勞工處應加大工地巡查的力度,加強突擊巡查的次數,如有地盤在施工時違反職業安全規例,應立即發出停工通知書,並作出即時檢控,確保工人在安全及健康環境下工作,並且嚴懲違法的承建商,加強對承建商的阻嚇;
十、 勞工處及職業安全健康局應加大宣傳力度,在各行業推廣「職業安全健康」資訊,增加資源,應公開表揚在職業安全有積極及良好表現的僱主和僱員,提升全民對職業安全健康重要性的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