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於1996年起,将每年4月28日定名为「国际工伤纪念日」,通过纪念活动,对因工受伤或不幸丧生的工人,表示肯定及尊重,并感谢他们为社会所作出的贡献。同时,亦唤醒社会对职业安全健康的关注,避免工伤悲剧再次发生。
2015年,我们可以用「哀伤」、「沉痛」、「悲惨」来形容职安健情况。透过报章报导的工业意外新闻,已接近150多宗,其中有37宗为致命工业意外,上班期间猝死的有6宗、及因工作压力自杀的有4宗,因工业意外而仍在医院休养的工友,不计其数,平均每两天就有一宗工业意外发生,情况令人忧虑。根据劳工处统计数字显示,2015年首三季有26,867宗职业伤亡意外,其中有125人因职业意外而导致死亡,情况令人忧虑。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所订立的《职业安全健康协定》指出,政府劳工部门有责任防止工业意外发生,及将因工业意外所造成的影响减至最少。现时,香港政府是否已对保障工人安全履行责任?香港政府虽有《僱员补偿条例》规定,但条例内容及定义十分过时,未能与时并进。对「僱员」的定义,更停留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没有跟随经济环境、的变化而作出改变,条例上仍对「僱员」的定义是「全职、有合约的僱员」,自僱人士到现在仍被忽略。根据统计处在2015年第三季资料显示,现时全港接近二十一万人士以「自僱」身份工作,主要来自建造、交通、仓库、邮政及速递服务,及金融、保险、地产行业。过去十年,大部份致命工业意外来自建造及交通、仓库、邮政及速递服务。他们的劳工权益是否受到保障?他们万一因工受伤,甚至意外死亡,工友及其家属不获现行《僱员补偿条例》的保障,经济即时出现拮据,生活陷於困难。
我们倡议的「中央职业保险补偿基金」制度其中的目的,是协助全港在职人士,特别是高风险行业僱员,购买劳工保险,以解决他们以高昂价钱自行购买劳工保险的问题。另外,建造业内大部份工种都属於高危工种,大多保险公司未能承担风险。虽然现时保险业推行「僱员补偿联保计劃」,要求保险公司轮流承担高危行业的劳工保险的责任。但是,从事高风险行业的工人须要付出高昂保险费用,才能购买劳工保险。因此,「中央职业保险补偿基金」制度的目的,是为高风险行业人士提供「中央劳工保险」服务,将现行分散式的工伤管理工作集中化,以减省劳工保险的行政费用,将节省得来的费用,可投放在復康服务及职业安全健康推广。
除了保障工人的权益外,劳工处须要按实际情况下,适时检讨及修订现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法例、安全指引,遇到已过时的法例、安全指引,做好业界谘询、沟通,明白他们反映的诉求,不断改善职安健环境。反之,如没有做好上述工作,就会为业界製造更多计时炸弹,增加更多致命工业意外,甚至製造更多支离破碎的家庭!
工联职安健协会藉着4月28日是「国际工伤纪念日」,谨向所有因工伤亡的工友及家属致以深切的慰问。为免不幸职业事故再次发生,以及协助受伤僱员重投社会,我们唿吁僱主要切实履行保障僱员职业安全健康的责任,投放资源培训员工,提供保障僱员职业安全健康的设施及工作环境,而政府更是责无旁贷,加强监管职安健的发展。我们在「国际工伤纪念日」提出十大诉求,我们强烈要求:
政府层面:
一、应尽快设立「中央职业保险补偿局」,推行「中央职业保险补偿基金」制度,为全港僱员承担提供职业工伤补偿的功能,并为各行业僱员,提供康復治疗;
二、应尽快推行完备的职业安全健康政策,在现行《僱员补偿条例》上,加入「职业復康」及「復康後再就业」元素;改善现时过於集中以补偿为主的工伤及职业病机制,提供全面而均衡的工伤復康服务,从而让受伤僱员及早重投社会工作;
三、应尽快落实「标準工时」立法,减轻全港在职人士工作压力,为他们建立一个身心精神健康生活,从而达致社会和谐、稳定;
四、应全面检讨「工伤申报及索偿程序」机制,包括受伤僱员的判伤程序及所需时间,减少受伤僱员在处理工伤申索程序所花的时间及精神上的负担;
政府部门层面:
五、 屋宇署应要做好「把关」角色,审批楼宇图则时,必须要求地产商加入有关日後外墙维修及更换设备时所需要的安全考虑及设置,否则将不可批出图则;同时,劳工处应关注现时从事外墙工作工人的职业安全问题,重新审视现时相关的安全指引,针对新建成的楼宇,提供有效而可依从的安全指引,确保工人安全;
六、 劳工处应尽快对《僱员补偿条例》进行全面性检讨,加入更多因职业直接或间接所引致的疾病,如猝死、中暑、因工作所造成的精神及身体劳损,列为法定职业病;
七、 律政司和劳工处应就轻判的案件,提出上诉,要求司法机构检讨量刑标準,对违反职安健法例的僱主加重刑罚,从而提高阻嚇作用;
八、 劳工处应与承建商重新检讨楼宇施工期所需时间,确保工人有足够时间进行施工。在施工期间,给予工人充足休息时间,避免因工时过长而导致工业意外发生;
九、 劳工处应加大工地巡查的力度,加强突击巡查的次数,如有地盘在施工时违反职业安全规例,应立即发出停工通知书,并作出即时检控,确保工人在安全及健康环境下工作,并且严惩违法的承建商,加强对承建商的阻嚇;
十、 劳工处及职业安全健康局应加大宣传力度,在各行业推广「职业安全健康」资讯,增加资源,应公开表扬在职业安全有积极及良好表现的僱主和僱员,提升全民对职业安全健康重要性的认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