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工時委員會(下稱標委會)近日,在勞方代表全數反對合約工時的情況下,仍然堅持就有關文件內容進行諮詢,工聯會權益委員會(下稱工聯會權委)今日派出代表,向標委會主席梁智鴻醫生遞交抗議道具,以表達強烈不滿。
過往政府亦曾嘗試以企業自律,不以立法形式推出對工友良好的政策,惟最後都會失敗告終。2006至2008年工資保障運動就是最佳例子,最終只以四個字總結「成效不彰」。因此,政府如果不就標準工時進行立法,其結果必定如工資保障運動一樣。
而工會近日亦收到工友求助,表示公司合約上已列明工作時間及加班津貼,惟管理層竟要求工友在放工時,在公司系統上先進行放工的登記,然後必須返回工作崗位,完成手上的工作才可離開公司。由此例子可見,合約工時本身並沒有法例的保障,又沒有僱主違反的罰則,試問僱主有何壓力去執行呢?
另外,縱使合約上列明工作時數及加班津貼,如僱主違反合約內容,工友看似有機會進行民事申索。但由於法庭採用誰申索由誰舉證的方式,一般工友未必懂得如何舉證及搜證,以致最終難以向僱主進行申索。再加上在申索前,工友必然憂慮在向法院進行申訴後,會被公司解僱。所以,工友為了糊口的情況下,仍啞忍地被迫超時工作。
因此,工聯會權委認為標準工時必須立法,以保障打工仔女權益、健康及家庭生活。
工聯會權委對標準工時的立場及建議
- 政府必須立法訂立標準工時,設定每天工作8小時
- 每周基本工時訂為44小時
- 超時工作「補水」應不少於1.5倍或以假期作出補償,僱員有權選擇補償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