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僱傭條例」,僱員如因下列情況被解僱,則視為遭僱主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
- 僱員於懷孕期遭解僱;
- 僱員於有薪病假期間遭解僱;
- 僱員於工傷期間遭僱主解僱;
- 僱員因參加職工會及職工會活動而遭僱主解僱;
- 僱員由於在政府有關部門執行勞工法例、工業意外或違反工作安全規例而進行的法律程序中提供證據或資料而遭解僱。
同樣地,如勞資雙方同意,勞資審裁處可命令僱主讓僱員復職或再次聘用僱員;或裁定僱主須支付終止僱傭金予僱員。此外,如僱員的解僱屬不合理及不合法,如果勞資審裁處沒有作出復職或再次聘用的命令,也不論僱主需否支付終止僱傭金給僱員,審裁處可在適當的情況下命令僱主支付不超過15萬元的補償金給僱員。
註:僱員必須在解僱後9個月內提出追討,否則會喪失追討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