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僱佣条例」,僱员如因下列情况被解僱,则视为遭僱主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
- 僱员于怀孕期遭解僱;
- 僱员于有薪病假期间遭解僱;
- 僱员于工伤期间遭僱主解僱;
- 僱员因参加职工会及职工会活动而遭僱主解僱;
- 僱员由于在政府有关部门执行劳工法例、工业意外或违反工作安全规例而进行的法律程序中提供证据或资料而遭解僱。
同样地,如劳资双方同意,劳资审裁处可命令僱主让僱员復职或再次聘用僱员;或裁定僱主须支付终止僱佣金予僱员。此外,如僱员的解僱属不合理及不合法,如果劳资审裁处沒有作出復职或再次聘用的命令,也不论僱主需否支付终止僱佣金给僱员,审裁处可在适当的情况下命令僱主支付不超过15万元的补偿金给僱员。
註:僱员必须在解僱后9个月内提出追讨,否则会丧失追讨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