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委要求《公司條例》禁止法團出任董事
工聯會權益委員會(權委) 關注政府計劃重寫《公司條例》,要求列明董事職責和禁止法團出任董事。
權委要求法例明文規定董事職責,以成文法方式納入《公司條例草案》,同時沿用現時法庭案例,使董事職責更易於理解及清晰化。
權委建議引入「開明股東價值」的原則,要求董事促進公司成功經營時,必須顧及各種與「企業社會責任」有關的因素,尤其是「公司僱員的利益」,包括:
1. 基於社會公義,所有錄得盈利的企業,應提高工人的工資;
2. 支付立法制訂最低工資及標準工時;
3. 應對員工及其家庭生活加以關懷,如推行五天工作制、彈性上班時間、男性侍產假等;
4. 主動投入資源,聘請足夠人手,為員工提供支援服務;
5. 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環境及設備;
6. 加強勞資雙方理性的溝通,建立和諧關係。
權委建議完全禁止法團出任董事。因為在處理勞資糾紛的過程中,工會不時發現僱主走法律罅,以法團身份擔任董事,肆意犯下欠薪等罪行,逃避《僱傭條例》規定的刑事責任。當工會代表對欠薪公司進行查冊時,經常發現公司董事由海外註冊 (如英屬處女島、百慕達群島)的法團擔任,無法查出法團背後的負責人,令蓄意欠薪的僱主有恃無恐。
2008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