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聯勞服中心跟進個案升12.3% 料追討欠薪情況持續
經濟向好,市道暢旺,但工聯會勞工服務中心(中心)於2006年協助處理292宗個案,追討金額高達2,700萬,乃過去幾年之冠。涉及欠薪、代通知金、遣散費及法定假期等個案全面告升,反映勞動市場潛在隱憂。其中追討欠薪關卡重重,判罰過輕,令部份僱主有恃無恐。
社會氣氛和諧,各業員工期望獲合理加薪,共享經濟成果。不過從中心於2006年處理的勞資糾紛情況顯示,部份僱員仍未渡過嚴冬。中心與工聯會權益委員會(權委)於今日召開記者會,簡介2006年跟進勞資糾紛情況。2006年中心共接獲292宗求助個案,涉及548名工友,兩者分別較2005年上升12.3%及11.6%,追討金額高達2,700萬元,較2005年的2,200萬元升近23%,為近幾年之冠(表1)。同時,中心接獲僱員來電查詢亦超過12,000人,突破近年記錄。
按申索項目分類,以追討代通知金、年假、欠薪、遣散費及法定假期補償個案最多,其中追討代通知金、欠薪及法定假期補償於2006年的個案數字也上升10%至15%(表2)。
權委從工聯會屬會香港 建造 業總工會及飲食業職工總會收集的資料顯示,2006年處理約200宗欠薪糾紛,顯示欠薪隨時會成為勞動市場的計時炸彈:
表1:中心處理勞資糾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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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中心跟進個案申索項目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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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欠薪愈來愈長:
中心於2006年處理追討欠薪個案達109宗,約15%(16宗)個案欠薪逾1個月而被視為變相解僱,有部份事主更被欠薪長達8年;
2. 建造業及飲食業成欠薪重災區:
從工會向權委提供的資料顯示,2006年香港建造業總工會處理173宗勞資糾紛個案中,85%(148宗)涉及欠薪;飲食業職工總會同期處理75宗勞資糾紛,64% (48宗)屬欠薪個案。事實上建造及飲食業是申請破欠基金最多的兩個行業。
3. 借屍還魂,逃避支付薪金及補償責任
中心、權委及工聯會屬會發現部份僱主欠薪並非出於經濟困難,而是為一己私利,將經營成果據為己有。直至長期被欠薪僱員追討時,僱主利用法律漏洞,包括成立空殼公司聘請員工,再將資產轉至旗下其他公司,以逃避支付員工薪金及法定補償的責任。
以飲食業為例,部份食肆結業後被發現短期內以另一商號在原址重新開業,部份個案亦發現結業及開業食肆屬同一班負責人,疑自編自導結業事件以逃避法律責任。
4. 法庭對欠薪僱員判罰過輕
雖然2006年透過修訂法例,將僱主欠薪的最高刑罰大幅提高至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但事實上法庭對多名屢犯欠薪罪成的僱主僅罰款數千元,或判監1至3個月,此舉無疑鼓勵無良僱主有恃無恐地欠薪。
5. 申索程序繁複:
勞工處指出2006年審批破欠基金申請及發放特惠款項平均需時3.2星期。事實上破欠基金及法律援助申請程序繁複,需時甚長。
6. 法例不合時宜對僱員不利
現時法例規定,員工只能向僱主追討最近4個月的欠薪,但部份僱主利用法例漏洞,每欠款數個月便有一個月發足全薪,僱員為保飯碗而啞忍下去,直至公司結業時始對超出追討時限(4個月)如夢初醒。
中心及權委提出下列建議:
I. 針對欠薪
1. 修改《僱傭條例》第64B條,公司董事、經理、秘書或其他相關人士如無合理辯解而欠薪,必須負上個人刑事責任。
2. 執法部門應嚴打欠薪行為,法庭亦應予以重判,以收阻嚇作用。
3. 修例欠薪罰則,由現時按個案宗數計算,改以按人頭發告票及計算罰款,即每拖欠一名員工薪金便須支付定額罰款,以增加僱主拖欠薪金的風險。
4. 針對申請破欠基金的主要行業(如飲食業、建造業)設立行業保證金制度,規定僱主繳交較高的商業登記費,或提交銀行保證書,以墊支所有法定賠償。
5. 政府列出黑名單,限制欠薪僱主出任公司董事,並拒絕發給經營牌照。
II. 針對申索程序
1. 簡化破欠基金申請及審批程序,並將各有關部門集中一起,減少工友走訪次數,使到欠薪工友能在最短時間內得回應得之工資,以解決生活所需。
2. 因應時勢,就只能「追討最近4個月欠薪」的安排進行檢討。
3. 放寬法援制度資產審查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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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漠視勞審處判令 員工追欠薪關卡重重 僱員付出汗水辛勞,理應獲得工資及善待的回報,但一宗一宗的欠薪卻各映員工這個期望來得奢侈,為共渡時艱,僱員對長期拖欠工資保持啞忍,直至揭發僱主蓄意欠薪而訴諸勞資審裁處(勞審處)的過程中,勞工處、法援署及勞審處卻為追討應得權益的員工設下多重關卡。 曾於同一間製衣廠任職的黎小姐和王先生,與十多名同事於去年中起被僱主拖欠薪金,各人欠薪由數千元至17,000元不等,其後入稟勞資審裁處並循破欠基金途徑追討。 事實上啟動破欠程序冗長,申批法律援助需時,去年8月僱主被判定必須清還所有欠薪,並分十期攤還,但至今仍未收過任何還款,破欠基金仍未墊支欠薪,法援署於本月初才批出申請,黎小姐批評這樣的處理流程,沒有顧及到對申索人構成的精神及生活壓力。她氣憤地表示:「好諷刺,勞審處批評我們為何不給僱主一條生路(讓他們慢慢分期攤還欠款),但至今我都未收過一分錢。工人俾條路公司行,那誰給工友一個機會!」 工聯會勞工服務中心(中心)的另一個個案顯示,一名於中醫診所工作逾10年的女助理被欠薪多年。因診所經營狀況欠佳,98年起被僱主欠薪,當時僱主表示會逐步攤還欠薪,她心想「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一直啞忍。 後來僱主更要求她共渡時艱,結果工資由現時每月5,000元逐步減至2,000元。這些年來她被拖欠約90,000元工資,有時向僱主追討時,有人便先付300至500元以解燃眉之急。直至診所結業前她更被僱主變相轉為兼職,每周工作不足18小時,當時僱主處心積慮按月向她發放全薪,只是她沒有察覺被變為兼職後的權益保障範圍會帶來損失。 她於去年向中心求助,經一輪追討後,勞審處判僱主須向該女助理發還160,000元,僱主稱無力償還,只能每月還款1,000元,並會分十多年攤還。她惟有透過破欠基金申請墊支欠款。 諷刺的是僱主並非毫無還款能力,據她了解僱主妻子擁有兩個物業。最後破欠基金程序雖然啟動了,但現行規定員工只能追索最近4個月的欠薪,而這段期間她已淪為兼職,故最後僱主只須向她發放2,000元遣散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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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