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委:緊守立法原意 支持修例
確保佣金獲計算入法定福利薪酬內
(2006年5月29日)
工聯會權益委員會(權委)今日向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提交的意見書(全文如下)指出,今年2月終審法院裁定計算僱員假期補償時無需一併計算佣金,嚴重違背《僱傭條例》中將佣金視為工資一部份的立法原意。權委對政府認同勞工界的訴求,提出修例要求表示支持,權委亦促請立法會支持及通過修例建議。
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於6月1日開會,就修改《僱傭條例》進行討論。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 劉千石先生鈞鑒:
香港工會聯合會權益委員會 支持修訂《僱傭條例》以確保佣金可獲計算入法定福利薪酬之內 今年2月28日終院菲力偉一案,揭示了即使《僱傭條例》第二條明確列出佣金為工資一部份,終院法官仍以條例缺乏計算以佣金為主要收入的月薪制的方程式,裁定年假及勞工假薪酬內不包括佣金,只以底薪計算假期薪酬,裁決與立法原意出現了嚴重差異,侵害了僱員法定福利的權利。對此,工聯會權益委員會 (下稱 “權委”)支持政府迅速修訂《僱傭條例》,以確保佣金可獲計算入各項法定福利之內,並提出下列建議: 1. 緊守立法原意、修例方向絕不可走回頭路 1997年《僱傭條例》經過修改,工資定義範圍被拓闊,佣金成為了工資一部份。故此,任何法定福利薪酬計算都應包括佣金,做為負責任、以民為本的特區政府實不能走回頭路,現時無論提出任何修例草案,都應以此為基本原則,緊守佣金為工資一部份的立法原意。 2. 修例過程中應抱著 “預防性”原則 雖然是次終院案例主要影響了勞工假和年假薪酬的計算,但政府應在修例過程中採預防角度,不應只局限於勞工假和年假薪酬之內,必須全面檢視《僱傭條例》內所有涉及法定福利薪酬的計算方法。對此,權委建議有關當局應考慮在《僱傭條例》第二條工資定義款項內,加入一般計算法定福利薪酬的計算方法,以便計算以固定月薪、浮動月薪、日薪、件薪或其它情況為基礎的各項法定福利薪酬。 此外,權委建議在設立計算方法時,如工資結構內包括佣金時,可借鏡《僱傭條例》第31G和31V條分別計算遣散費與長期服務金及《僱員補償條例》第11條計算收入時的方法。例如在計算法定福利薪酬時,可考慮引用下列方程式: A 在緊接有關日期前為期不少於28日及不多於31日的一段完整工資期內該僱員每日平均賺取的工資為基數;或 B 在緊接有關日期前12個月期間所賺取的平均工資為基數。 自終院就菲力偉案件裁決後,本會前線同事在處理類似個案時,不難發現勞資審裁處已不斷引用這案例,使申索者面對微弱的勝訴機會及巨大的心理壓力。就此,權委希望各位立法會議員能夠以上述建議為藍本,盡快通過有關修改條款,使日後無論是申索者、勞工處及勞資審裁處皆能夠以現行工資定義為基礎,清晰計算各項法定福利薪酬。 香港工會聯合會權益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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