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委建議改強積金條例 加強對僱員保障
(2006年7月19日)
強積金制度自2000年12月1日實施以來,工聯會接獲不少投訴,指出部份僱主利用各種方法逃避供款的責任,而對沖制度亦衝擊《僱傭條例》有關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保障。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將討論強積金的實施情況,工聯會權益委員會(權委)向人力事務委員會提交意見書(詳見下文),要求修改《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確保強積金制度可以因應社會發展,對症下藥,提高對僱員的保障。建議如下:
1. 修改強積金條例第2條就「有關入息」的定義,列明包括房屋津貼在內,杜絕僱主將工資結構分拆以減低供款;
2. 加強執法打擊拖欠供款情況;
3. 取消對沖機制,確保僱員享有《僱傭條例》中關於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法定權益;
4. 設立「綜合退休保障計劃」,由政府、僱主及僱員三方共同供款,隨收隨支,彌補強積金制度的不足。
香港特別行政區 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 劉千石主席: 工聯會權益委員會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重點意見書 本港現行強制性公積金計劃實行至今已近6年,實踐當中出現了不少問題,影響本港各行各業的僱員法定權益及退休生活的保障。對此,香港工會聯合會權益委員會(下稱“權委”)對此甚為關注,藉著 貴委員會會議之召開,重點提出下列幾項主要問題,促請 貴委員會加以關注,並要求強積金管理局(下稱“積金局”)盡快定出解決問題的時間表。
1. 入息定義有漏洞,需要盡快修改 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2條就 “有關入息”之定義,雖然包括津貼,但不包括房屋津貼,此舉使很多不良僱主將工資結構分拆不同部份,以減少供款金額或逃避供款責任。本會過往接獲不少相同個案,以保安員為例,其月薪為$6,700,但底薪只有$2,100,房屋津貼為$2,135,崗位津貼為$2,465,僱主往往只以其底薪$2,135,供款,壓低基數,所需要供款之金額亦會相對減少,日後僱員能夠獲取的僱主供款的累算權益必會大幅被削減。 據工聯會處理勞資爭議的前線同事反映,此種分拆工資結構過去較常在護衛行業出現,近期亦發現在飲食行業愈來愈普遍。有廚師表示其三分之一工資以房屋津貼之名義發放。對此,權委促請 貴委員會及積金局盡快將「修改入息定義」提上議程,以堵塞漏洞。
2. 欠供款情況嚴重,執法力度要加強 根據現行《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般)規例》之規定,如有拖欠供款情況,受託人和積金局有責任向拖欠供款之僱主發出通知書。從積金局向 貴委員會定期提供之文件了解,積金局於2006年1月至6月向拖欠供款的僱主發出的通知書平均每月約有3萬份,但過去6個月積金局就拖欠供款申請每月發出之傳票只介乎19張至47張,此數目與拖欠供款數字之差異實在很大。當執法力度不夠,拖欠供款情況必然嚴重,難怪積金局在接獲的各種投訴中,拖欠供款的個案高據榜首。 權委擔憂現行積金局是否有充足人手去處理數目龐大的拖欠供款個案。如積金局未能好好發揮監管者及執法者的角色,僱主拖欠供款的情況仍會繼續惡化。對此,權委建議積金局應調整其內部資源的分配,增聘處理拖欠供款個案職員及相關執法人員,才能更好地在源頭上解決問題。
3. 取消對沖機制,保留《僱傭條例》相關條款賦予僱員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僱傭條例》規定符合法定要求的僱員可按情況取得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但是,無論僱員是獲取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其僱主在其受僱期間按強積金條例繳納供款的累算權益,可與其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對沖。這種相互對沖的制度,長遠來說將使《僱傭條例》內有關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條款名存實亡。 強積金設立之原意在於給僱員一個退休生活的保障,並不是用以抵銷其它條例賦予僱員的法定權益。故此,權委強烈要求取消對沖機制,保留本港僱員按《僱傭條例》相關條款賦予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4. 設立「綜合退休保障計劃」彌補強積金的不足 權委建議政府實施「綜合退休保障計劃」,由政府、僱主及僱員三方一同供款,隨收隨支,以彌補強積金的不足。如是者,退休人士、失業者及非工作人口(如家庭主婦)可即時得到最基本的保障。另外,如果低收入人士的退休金,不能達到這個基本生活水平,也可以得到補助。 權委認為,在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之外實行「綜合退休保障計劃」,才能夠真正為全民提供退休保障。否則,單靠現時的強積金,對於普羅大眾退休保障,仍是非常有限,最後可能要依賴政府的援助。
香港工會聯合會權益委員會 2006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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