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聯會權益委員會(權委)發現,《僱傭條例》雖然列明勞資雙方終止僱傭合約時的安排,但大多公司只定明僱員辭職的通知期,沒有訂明僱主解僱員工的通知期。早前權委接獲工友求助,事主被僱主以7天通知金解僱,然後透過法庭追討一個月的代通知金。高等法院的判詞指勞資雙方可存在不對等的通知期,判僱員敗訴。權委促請政府盡快修訂法例漏洞,保障勞工權益。
工友任職酒店房務員,於試用期內被公司以7日通知解僱,由於合約內只寫明僱員辭職需1個月通知,公司方面則沒有寫明。工友因此向勞工處及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入稟,獲得勝訴。惟公司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高院裁定工友敗訴,判詞指,在法律上並沒有禁止僱主在制定合約時,勞資雙方可用不對等的通知期。
社區、社會及個人服務業(新界西)總工會總幹事丘永順表示,訂定合約應該有公平的精神,既然合約中列明僱員辭職需一個月通知,僱員亦很自然地認為被公司解僱時,相應地需要一個月通知。
權委副主任葉偉明指出,此案件將影響全港打工仔的權益,勢必產生更多不平等條文。打工仔在沒有議價能力的情況下,剝削情況將會更加嚴重,尤其多數合約條款以英文為主,打工仔在一知半解之簽署合約,未能詳細了解自己權益。權委呼籲打工仔在簽約時,應考慮清楚及了解通知期的細節。
權委主任周聯僑指出,工會之前也收到相似個案,員工是普通店員,但他的通知期竟長達3年,而僱主只需7日通知便可將員工解僱。為加強對僱員保障,工聯會計劃約見勞工處處長及在不同的立法層面內發聲,希望引起社會關注,務求迫使政府盡快修例,修補法律漏洞,保障勞工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