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學年將至,很多老師或學校同工,在8月份已經開始回校投入工作,迎接新學年的來臨。但教育工作人員總工會(下稱「本會」)卻在7-8月期間,收到不同教育同工的查詢,表示在合約期開始之前,學校已要求同工回校工作,他們擔心在上述期間工作,能否受到法例的保障,如獲得工資及勞工保險。
本會會長余綺華老師於記者會上提到,部份合約教師所簽訂的合約,因生效日期為9月1日,但校方要求老師於8 月份回校開會,準備新學年的課程教程、教學材料,課外活動等安排,擔心在上述期間的僱傭身份不明確,教師的權益或會被剝削。例如在上述期間發生工傷意外,校方的勞工保險是否涵蓋。她表示教育局應發出指引,列明新入職的老師在合約期間之外的工作保障,例如工資計算、勞工保險等。以清晰雙方之間的責任和關係。
工聯會權益委員會副主任葉偉明表示,學校應按情況根據相關法例的要求操作。若僱員在合約期間回校工作,校方應提供勞工保險及工資等項目。此外,作為僱員的教師,亦應充分瞭解相關法例,以認識自身應有的權益及保障。教育局亦應向學校,就教師於「合約期前回校工作」發出指引;校方應安排勞工保險及如何計算工資等事項,目的是讓勞資雙方有充分的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