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業總工會屬會香港護衛及物業管理從業員協會和香港環保物流及清潔從業員協會(簡稱兩會)及工聯會立法會議員鄧家彪一向認為政府必須正視外判合約制度下對工友不公平的問題,以及減少外判公司進一步對工友進行剝削的情況。雖然,政府近日引入新措施,於評審標書時由過往「鼓勵考慮」改為「必須考慮」投標承辦商建議的工友工資。惟有關措施仍未能解決工友被剝削的其他嚴重情況。
其中一項經常被人垢病是,在舊服務公司如未能投得新合約時,便會主動要求工友簽下辭職信,並在言語間向工友表示,如果工友不簽上辭職信,新公司是不會聘請他們的。與此同時,新公司亦遲遲不與工友接洽,甚至於服務合約新舊交接前數天,才進行面試。這個局面,便會促使工友相信新舊公司是有默契,故工友往往為了生活,只可啞忍了事或只收取些微的和解金作補償。最終,這個「打龍通」的情況得以運作,令公司逃避付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查高等法院於2013年,曾就一宗涉及外判清潔公司的案件頒下判辭,而案件編號為HCLA 13 / 2012。判辭指出如工友簽下政府標準僱傭合約,當服務合約公司未能在原來的地方投得標書時,亦即未能在原有地點提供原有職位時,這便屬於遣散性質,故公司須要給予遣散費予工友。既然高等法院已有相關案例,政府亦應主動將有關法律觀點,引入政府標準僱傭合約內,以避免新舊服務合約承判商,出現「打龍通」的情況。
當然,外判公司會辯稱公司是有其他工作職位於其他工作地點,而標準僱傭合約亦有訂明在緊急的情況下可對工友進行調職安排。惟公眾必須了解標準僱傭合約對調職是有限制的,而高等法院判辭中亦有指出有關調職不適用於投不到新標的情況。
故兩會及立法會議員鄧家彪認為,既然政府已經檢討評審標準以保障工友工資的情況下,也促請政府同時檢討標準僱傭合約,並在標準僱傭合約中加上,如服務合約公司未能獲得新服務合約的投標時,便需要向工友給予遣散費等條款。
兩會及立法會議員鄧家彪建議及要求︰
1.檢討外判政策,並盡快取消外判制度;
2.將有關外判合約工遣散費的法律觀點,引入政府標準僱傭合約保障工友權益,以避免新舊服務合約外判商,出現「打龍通」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