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工傷紀念日」聲明
聯合國自1996年起,將每年4月28日定名為「國際工傷紀念日」,通過舉行活動,對因工受傷或不幸喪生的工人,表示肯定及尊重,並感謝他們為社會所作出的貢獻。同時,亦喚醒社會對職業安全健康的關注,避免工傷悲劇再次發生。
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在1981年所訂立的《職業安全健康協定》指出,政府勞工部門有責任防止工業意外發生,及將因工業意外所造成的影響減至最少。現時,香港政府是否已達到國際勞工組織對保障工友安全的標準?香港政府已履行保障工友安全的責任?香港雖有《僱員補償條例》規定,所有僱主必須為工友購買工傷補償保險,以承擔僱主在《條例》及普通法方面的法律責任;但有些僱主鋌而走險,罔顧他人性命,並沒有為工友購買工傷補償保險。同時,現時全港打工仔中,超過二十萬人是以「自僱」身份工作,工傷補償保險需自行購買。萬一因工受傷,甚或是意外死亡,工友及其家屬不獲現行《僱員補償條例》的保障,經濟即時出現拮据,生活陷於困難。有不少無良僱主,強迫工友簽訂「自僱合約」,僱主將應有為工友的法律責任,推卸給他們身上!工友的權益保障是誰負責?政府是否做好監管工作?萬一遇到工傷事故時,工友往往沒有得到妥善、合適的職業復康服務。加上,大多受傷工友為保飯碗,因而忍氣吞聲。即使有工友肯挺身而出追究違例僱主,也要經過冗長的法律程序,待至成功申請僱主清盤破產,才有望從政府的《補償援助基金》獲得部份賠償。這令很多傷病工友的生活無以為繼。因僱主違例不購買保險,而殃及一個員工的應有權益。工友的勞工權益受到保障嗎?
另外,社會上出現了私人公司委託醫療中介公司,協助處理僱員工傷個案。醫療中介公司運用的手法良莠不齊,利用「威迫利誘」手法,要求工友簽下不同種類的授權書,「委託」由醫療中介公司,全權負責工友的醫療事情。最嚴重的更要求醫生終止工友的工傷假期,提早判傷,剝削工友應該得到的權益。勞工處明知情況到了如此地步,仍然坐視不理,任由醫療中介罔顧法紀,剝削僱員應該得到的權益。工友的尊嚴何存嗎?
職安委在近年走訪多個政府部門,如發展局、勞工處、屋宇署及消費者委員會,目的是敦促相關政府部門,監管地產發展商在設計樓宇時應顧及日後保養及維修的需要,保障工友的安全及小業主的權益。但是,政府官員提出需要平衡業界持份者的利益,沒有兌現保障工友安全的承諾。地產商利益是否凌駕於工友生命之上?政府是否認為需要有多幾個工友犧牲,才會關注現時樓宇設計出現問題?
職安委藉著4月28日是「國際工傷紀念日」,謹向所有因工傷亡的工友及家屬致以深切的慰問。為免不幸職業事故再次發生,以及協助受傷僱員重投社會,職安委呼籲僱主要切實履行保障僱員職業安全健康的責任,投放資源培訓員工,提供保障僱員職業安全健康設施及工作環境,而政府更是責無旁貸,加強監管職安健的發展。我們強烈要求:
- 政府設立「中央職業保險補償局」,推行「中央職業保險補償基金」制度,為全港僱員承擔提供職業工傷補償的功能,並為各行業僱員,提供康復治療;該局亦須承擔為高危行業僱員購買勞工保險功能。針對現時有從事高危行業人士難於購買工傷補償保險,或需要付出高昂保險費用的情況,提供「中央職業保險」服務,將現行分散式的工傷管理工作集中化,以減省工傷補償保險的行政費用;
- 政府應從長遠職業安全健康發展方向出發,在職業安全健康政策上加入「職業復康」及「復康後再就業」元素;改善現時過於集中以補償為主的工傷及職業病機制,提供全面而均衡的工傷復康服務,從而讓受傷僱員及早重投社會工作;
- 強烈要求屋宇署做好「把關」角色,審批樓宇圖則時,必須要求地產商加入有關日後外牆維修及更換設備時所需要的安全考慮及設置,否則將不會批出圖則;
- 要求勞工處關注現時從事外牆工作工人的職業安全問題,重新審視現時相關的安全指引,針對新建成的樓宇,提供有效而可依從的安全指引,確保工人安全;
- 要求政府應立即對《僱員補償條例》進行檢討,加入更多因職業直接或間接所引致的疾病,如中暑、因工作所造成的精神及身體勞損,列為法定職業病;
- 政府應全面檢討「工傷申報及索償程序」機制,包括受傷僱員的判傷程序及所需時間,減少受傷僱員在處理工傷申索程序所花的時間及精神上的負擔;
- 促請勞工處與承建商重新檢討樓宇施工期所需時間,確保工人有足夠時間進行施工。在施工期間,給予工人充足休息時間,避免因工時過長而導致工業意外發生;
- 促請勞工處加大工地巡查的力度,增聘認可安全資格的人員,進行工地巡查,加強突擊巡查的次數,如有地盤在施工時違反職業安全規例,應立即發出停工通知書,並作出即時檢控,確保工人在安全及健康環境下工作,並且嚴懲違法的承建商,加強對承建商的阻嚇;
- 政府應加大宣傳力度,在各行業推廣「職業安全健康」資訊,增加資源,應公開表揚在職業安全有積極及良好表現的僱主和僱員,提升全民對職業安全健康重要性的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