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委:強積金制度仍有待改善
工聯會權益委員會(權委)代表於今日出席立法會《2007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發表意見。權委歡迎修例建議,同時繼續促請政府取消強積金與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的對沖機制,並容許供款僱員自選受託人等措施,僱員權益才能獲得較好的保障。
權委歡迎政府提出強積金修例建議,若獲通過,法庭日後有權強制要求僱主為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並按情況支付拖欠供款和供款附加費,生效日期可追溯至2000年12月1日(強積金計劃實施日)。另外僱主拖欠強積金供款與欠薪罪行無異,政府接納權委建議,提高將違規僱主的刑罰提高至罰款35萬元及監禁三年。政府亦將「僱主私自扣除僱員工資5%而不作僱員強制性供款」的最高罰則,提高至罰款45萬及監禁4年,權委表示歡迎。
不過權委仍然認為強積金制度仍有很大改善空間,並提出多項建議:
1. 取消對沖機制:直至2007年首季,強積金累算權益與僱員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相互對沖已導致69億元的金額流失,不取消對沖機制,僱員的退休保障可能被繼續蠶食。
2. 僱員有權自由選擇強積金受託人:近期積金局建議僱員可將僱員供款部份所得的累算權益,轉移至自選的強積金受託人計劃。權委認為個人戶口是僱員財產的一部分,僱員應有權就戶口內的所有權益,自選受託人管理。
3. 積極打擊拖欠供款罪行:現時強積金條例指明,僱主無合理辯解下拖欠僱員供款或沒有安排僱員參加強積金計劃,可被判罰款及入獄,但至今未有人因而判囚。權委要求積金局就特別惡劣的拖欠供款個案上訴,確立入獄案例,以收打擊之效。
4. 可攜性強積金戶口:隨著香港就業市場趨於散工化、兼職化,僱員的職業流動性大增,故應實施僱員「一生一戶口」,確立強積金戶口可攜性。當僱員轉職時可攜帶戶口至新公司,節省僱員處理不同帳戶的虛耗。
2008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