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委促政府全方位打擊欠薪
工聯會權益委員會(權委)認為,雖然經濟轉好,但工人被欠薪及剝削的情況仍然持續,政府必須對症下藥,針對僱員權益保障不全面及千瘡百孔的外判制度,從問題根源上著手根治。今日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討論欠薪問題,權委提交建議書(下見全文),促請政府正視問題及加以改善。
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 劉千石主席: 工聯會權益委員會 對政府打擊欠薪措施意見書 年近歲晚欠薪潮又再次爆發。近月,先後有傳媒機構、餅店、保安公司的員工面對欠薪問題。工會積極撲滅欠薪的熊熊烈火,協助工人追討僱主所拖欠的工資、遣散費等法定勞工權益。 特首曾蔭權稱現時本港經濟是20年來最好的,可是經濟繁榮的背後,卻隱藏了勞工長期遭受剝削的問題。欠薪是香港最嚴重的勞工問題之一,已經持續一段長時間。根據勞工處數字,因欠薪而被定罪的傳票由2002年的139張上升至2006年的785張。工聯會權益委員會(權委)認為,勞工處積極打擊欠薪的態度,固然值得被肯定。但是欠薪問題未能從根源上解決,實際上與「勞工法例不完善」及「價低者得的外判制度」不無關係。 現時法例難令僱主負上刑責 現時《僱傭條例》難以令欠薪僱主被定罪,縱使被定罪,刑罰亦不重。《僱傭條例》第63C條列明,任何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下欠薪,最高刑罰為罰款$350,000及監禁3年;《僱傭條例》第64B條亦列明,凡法團或合夥人拖欠工人薪酬,且經證明欠薪是在該法團的董事、經理、秘書或其他類似人士的同意、縱容或疏忽下觸犯,有關人士須負上刑事責任,最高可被判處入獄3年。 可是,現時控方難以證明僱主欠薪為「故意」、「同意」、「縱容」或「疏忽」而犯下。欠薪僱主通常只被罰款了事,被判入獄的情況實屬罕見。因此,部分僱主有恃無恐,屢次拖欠工資而置工友權益於不顧。 外判制度引致欠薪問題惡化 政府主要以「價低者得」的原則向私人承辦商批出服務(如保安、清潔)及工程(如工務、 建造 工程)合約。由於搶標激烈,承判商以極低價投得合約,邊際利潤低,甚至無利可圖,最終承判商剋扣僱員工資、拖欠薪金或失蹤走數,以致工人「有汗出、無糧出」。當中以清潔、保安及建造業的外判情況最嚴重,在層層外判的情況下,工人工資不斷被壓低,甚至連基本生活開支也不能應付。 另一方面,根據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發出的第4/2006號財務通告,若投標人曾觸犯欠薪,政府部門不會考慮有關的標書。不過,權委發現,有拖欠工人工資前科的僱主或董事只要為公司易名,便能再次投得政府服務合約。無疑令政府的行政指令形同虛設,僱員根本得不到應有的權益保障。 欠薪問題須由源頭上解決 在法例方面,政府應修改《僱傭條例》第63C、64B條,列明法團如無合理辯解下拖欠僱員工資,即屬違法。同時,該法團的董事、經理、秘書或其他類似人士如無合理辯解而欠薪,必須負上刑責。這樣才有助扭轉僱主蓄意欠薪的歪風。 其次,針對 建造 業過度濫判的問題,權委建議政府應立法規管建築工程不可外判多過三層,以保障工人利益。 再者,對於清潔及保安服務合約,政府應該更改投標合約條款,抽出部分服務費為保證金,並擴大保證金的用途範圍,以確保承判商在履行外判合約的過程中,若出現任何損害工人權益事件(如發生欠薪、非法扣薪),政府有權根據合約以保證金先作墊支。 在行政措施方面,政府必須重新檢討外判制度,規定在招標過程中對「曾犯下欠薪刑事紀錄的董事、經理、秘書或其它類似人士」的標書不予考慮。再者,政府應在招標合約過程中,對「支付高於市場工資給工人」的投標者予以加分。 權委認為,長遠而言,只有政府取消外判制度,直接由政府部門聘用工人,才能從源頭上避免欠薪問題,勞工權益才獲真正的保障。 香港工會聯合會權益委員會 2007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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