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緩刑 判酒樓東主即時入獄
權委支持法院裁決
(2005年5月13日)
九龍城裁判法院今日撤銷一名拖欠員工薪金的酒樓董事緩刑的刑罰,並改判即時入獄,工聯會權益委員會(下稱權委)對此表示歡迎。權委相信「緊執法、嚴量刑」,有助杜絕僱主逃避法定支付欠薪責任,亦有助減低破產欠薪保障基金被濫用的情況。
該名酒樓董事陳永輝在同一地點先後經營3間不同名稱的酒樓,更於短短9個月內拖欠了118名員工超過1百萬的欠薪。他被指將支付欠薪的責任轉嫁在破欠基金,以公帑去經營自己生意,故今年2月被九龍城裁判法院判處他違反《僱傭條例》第25條及第64B條成立,被判監禁1個月、緩刑兩年執行。政府不服上訴,今日裁判法院撤回緩刑的判決,判處陳永輝即時入獄1個月。他即場提出上訴,並以2萬元保釋外出。
現時破欠基金被濫用的情況十分嚴重,權委認為司法機構有必要在量刑方面,需發揮到懲罰及阻嚇作用,故在作出監禁判決的同時,應盡量避免給予緩刑。權委亦非常支持勞工處今次就這宗僱主欠薪案提出上訴,結果取得勝利,裁判法院撤銷緩刑決定,指判決令人鼓舞!
權委作出多項要求:
1. 司法機構繼續以公眾利益為航,維持撤銷緩刑、判處即時入獄的裁決;
2. 修改《僱傭條例》第31條及第63A條第3款,規定任何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31條,即「僱主在無合理理由自信可付給工資的情況下不得訂立僱傭合約」,一經定罪,可被判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一年。加重刑罰,可以防止僱主拖欠工資,預防破欠被濫用;
3. 基於濫用破欠基金的情況普遍在飲食業及建築業出現,權委建議政府可向建築及飲食行業徵收較其它行業為高的定額牌照費,並定期檢討有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