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錶員同行轉職必需「過冷河」90天
工會料限制性條文成剝削權益新趨勢
(2005年9月4日)
工聯會及屬會中華電力公司華員職工會(中電工會)近日收到多名中電外判抄錶員工求助,投訴承接中電服務的力寶(機電)工程有限公司(力寶)去年突然在僱傭合約中加入「限制性條文」,禁止員工在離職後三個月內轉職到同類公司工作,部分轉職員工更被要求賠償數千至5萬多元。工會擔心僱主採用「限制性條文」將成為剝削基層僱員的新趨勢。
易亞華是被力寶要求賠償而向工會投訴的員工之一,他指力寶以遺失合約為理由,去年8月與數十名工人簽署另一份新合約。合約中的限制條款訂明,為保障公司權益,員工離職後90天內不能參與相同類型的工作,甚至是義務工作,違規者須向公司賠償在職培訓費用和獎金。
其後中電將部分抄錶工作外判至另一間公司,11名員工遂於今年初轉到新公司工作。但今年8月他們陸續收到力寶發出的律師信,要求他們賠償數千至5萬多元不等的違約補償。
中電工會發言人黃錦輝指出,力寶去年提出的新合約,帶有多項不公平條文:
合約中部分不公平條文
條文內容 |
為何不公平 |
第19條:僱員於離職日起計90天內不能參與相同類型之工作或者相同類型之公司作出義務性質的工作,以保障本公司之權益。如有違反此條例之僱員,須向僱主賠償一切在職培訓之費用及在職期內之獎金。 |
1. 條文對於已從事多年電錶抄讀的員工不合理,甚至規定連義務性質的工作也不能擔任,實不公平。 2. 限制條款通常出現於專業人士及管理階層員工的僱傭合約上,僱主制定時往往出於公司的真正需要,但引用到抄錶員身上實不合理。 3. 擔心企業相互效法,限制性條文會被不同行業廣泛引用,以限制基層工友的就業權益。 |
第5條:日薪包含底薪及獎金等多個項目,但公司巧立扣薪名目,有違反法定扣薪的要求。 |
1. 日薪主要由底薪及獎金組成,僱員每天日薪為450元(即$350元底薪 +100元獎金),故獎金已視為工資的一部份。 2. 公司有權對遲到的僱員扣除500元獎金,抄錯錶則最少被扣200元,並會按抄錯錶次數累進至最高扣1600元,違反法定扣薪的規定。 |
照法定要求發放勞工假薪酬。 |
《僱傭條例》規定,只要工友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每周最少工作18小時或受僱於同一僱主滿三個月,便可享有有薪勞工假期薪酬。力寶的新合約列明,員工可按《僱傭條例》規定享有法定假日,不發放勞工假期薪酬顯然違規。 |
工聯會權益委員會副主任葉偉明及工聯會立法會議員鄺志堅均認為,基於維護公司利益,為免商業秘密外洩,這類「限制性條文」規範一直存在,但多集中規範較高層的員工。近期卻發現有關限制已伸延至基層員工自由轉職的權益上,其中以保安公司較普遍。
鄺志堅表示,僱主須證明僱員離職後會令公司生意受損,而這類條文之目的是保障公司利益。一般規限期不會太長,規限範圍亦不會過闊,如力寶般連擔任「義務工作」也要限制,可謂嚴苛得不能接受。
中電作為本港知名的大型企業,有責任監督及杜絕外判公司壓榨員工。中電工會及工聯會權益委員會強烈要求:
1. 中電有必要監督其服務承辦商的服務質素,同時亦應履行企業社會責任,保障僱員的法定權益;
2. 促請中電敦促力寶撤回追討賠償的訴訟;
3. 力寶必須按照法律,向員工支付勞工假薪酬;
4. 力寶應該取消僱傭合約上不合理的限制條款,依法發放勞工假及勞工假薪酬;
5. 追討賠償以限制員工轉職已成為新趨勢,為免企業以限制條款剝削基層員工,政府有需要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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