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性公積金計劃自2000年12月實施,工聯會權益委員會主任李永生指出,根據積金局數字顯示,截至2003年11月底止,僱主及僱員的登記情況達百分之九十五,尚算令人滿意,但他關注到自僱人士登記率相對偏低,他相信是由於近年經濟不景,基層僱員薪金大幅度被削減,亦有僱員被迫解除僱傭關係轉作自僱人士,該等僱員因為薪金入息問題不參加強積金是可以理解的。但他表示,強積金作為本港首個全民參與的職業退休保障制度具有重要意義,在要落實保障僱員退休生活的基礎上,政府及積金局有責任因應運作及市場變化不斷完善制度,加強監察。
工聯會立法會議員梁富華則指出,積金局過去三年收到的投訴數字持續上升,除了因為去年沙士影響外,他相信與現在強積金規例對違例拖欠供款的僱主未能有效阻嚇有關。總括而言,他指出積金局必須就以下事項進行檢討及改善。
(一)取消對沖機制
現時強積金條例規定,僱主有權在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內扣除強積金中僱主的供款部份;又或在強積金中僱主供款的部份扣除已支付予僱員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但現時基於勞工議價能力較低,僱員遇有勞資糾紛時常因時間及職業考慮的原因,接受和解;而現時勞資審裁署裁判的勞資糾紛,大都以和解作終,意味僱員須接受少於法定補償的長服金或遣散費。工聯會認為,長服金或遣散費為法例賦予僱員的勞工權益,並非如強積金職業退休保障性質,和解意味僱員的法定勞工補償受損。工聯會認為政府及積金局現在應該進行檢討,取消對沖機制。
(二)修訂薪金定義漏洞
現時《僱傭條例》的工資是指僱主以金錢形式支付僱員作為其所做或將要做的工作的所有的報酬、收入、津貼、小費及服務費,不論名稱或計算方法。反觀強制性公積金條例對有關薪金的定義與《僱傭條例》並不一致,致使在現實操作上出現有僱主將大部份薪金以房屋津貼名義代替,以賺取供款的差額。僱員因為實際薪金收入並無減少而接受僱主的要求,但此舉其實損害了僱員應得的積金保障,積金局應盡快修訂有關法例。
(三)加強罰則
根據積金局數字顯示,過去一年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追討拖欠供款的個案持續增加,入稟 的成功率亦達百分之百,但成功追討到供款的比率只為34%。原因現時積金局以罰息手段未能起到足夠阻嚇作用,要求積金局修訂法例,加強罰則懲罰屢次拖欠供款的僱主。
(四)保存戶口
現時約有110萬個保存戶口,該等戶口是由於僱員轉工後於另一受託公司開設戶口,原有戶口已不再供款,但僱員並無處理或安排戶口轉到新的受託人公司。現時受託人公司行政費用不一,若保存戶口長期不處理,最後可能會因扣除行政費用而消耗殆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