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公积金计劃自2000年12月实施,工联会权益委员会主任李永生指出,根据积金局数字显示,截至2003年11月底止,僱主及僱员的登记情况达百分之九十五,尚算令人满意,但他关注到自僱人士登记率相对偏低,他相信是由於近年经济不景,基层僱员薪金大幅度被削减,亦有僱员被迫解除僱佣关係转作自僱人士,该等僱员因为薪金入息问题不参加强积金是可以理解的。但他表示,强积金作为本港首个全民参与的职业退休保障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在要落实保障僱员退休生活的基础上,政府及积金局有责任因应运作及市场变化不断完善制度,加强监察。
工联会立法会议员梁富华则指出,积金局过去三年收到的投诉数字持续上升,除了因为去年沙士影响外,他相信与现在强积金规例对违例拖欠供款的僱主未能有效阻嚇有关。总括而言,他指出积金局必须就以下事项进行检讨及改善。
(一)取消对沖机制
现时强积金条例规定,僱主有权在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内扣除强积金中僱主的供款部份;又或在强积金中僱主供款的部份扣除已支付予僱员的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但现时基於劳工议价能力较低,僱员遇有劳资纠纷时常因时间及职业考虑的原因,接受和解;而现时劳资审裁署裁判的劳资纠纷,大都以和解作终,意味僱员须接受少於法定补偿的长服金或遣散费。工联会认为,长服金或遣散费为法例赋予僱员的劳工权益,并非如强积金职业退休保障性质,和解意味僱员的法定劳工补偿受损。工联会认为政府及积金局现在应该进行检讨,取消对沖机制。
(二)修订薪金定义漏洞
现时《僱佣条例》的工资是指僱主以金钱形式支付僱员作为其所做或将要做的工作的所有的报酬、收入、津贴、小费及服务费,不论名称或计算方法。反观强制性公积金条例对有关薪金的定义与《僱佣条例》并不一致,致使在现实操作上出现有僱主将大部份薪金以房屋津贴名义代替,以赚取供款的差额。僱员因为实际薪金收入并无减少而接受僱主的要求,但此举其实损害了僱员应得的积金保障,积金局应尽快修订有关法例。
(三)加强罚则
根据积金局数字显示,过去一年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追讨拖欠供款的个案持续增加,入禀 的成功率亦达百分之百,但成功追讨到供款的比率只为34%。原因现时积金局以罚息手段未能起到足够阻嚇作用,要求积金局修订法例,加强罚则惩罚屡次拖欠供款的僱主。
(四)保存户口
现时约有110万个保存户口,该等户口是由於僱员转工後於另一受託公司开设户口,原有户口已不再供款,但僱员并无处理或安排户口转到新的受託人公司。现时受託人公司行政费用不一,若保存户口长期不处理,最後可能会因扣除行政费用而消耗殆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