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名港人於2007年11月向深圳工聯諮詢服務中心(深圳中心)指出,他們於1993年與深圳市一間公司簽訂承包的士車輛的合同,規定這間公司需按月支付車租及營運收益。但從2003年起該公司多次要求變更合同條款,眾車主認為不合理加以拒絕。
其中一名港人車主鄭先生指出疑因此有人停止支付租金及收益。眾車主數年來曾向相關部門反映也未解決,遂向深圳中心求助。
深圳中心職員與港人車主開會討論及協助跟進,但有關公司一直迴避,於是港人車主對該公司作出起訴。法院於2008年11月判原合同有效,香港車主勝訴。
為感謝深圳中心職員的協助,十名港人車主代表約今日到訪工聯會,致送錦旗,由工聯會副秘書長李錦桃(左三)代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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