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委:紧守立法原意 支持修例
确保佣金获计算入法定福利薪酬内
(2006年5月29日)
工联会权益委员会(权委)今日向立法会人力事务委员会提交的意见书(全文如下)指出,今年2月终审法院裁定计算雇员假期补偿时无需一并计算佣金,严重违背《雇佣条例》中将佣金视为工资一部份的立法原意。权委对政府认同劳工界的诉求,提出修例要求表示支持,权委亦促请立法会支持及通过修例建议。
立法会人力事务委员会於6月1日开会,就修改《雇佣条例》进行讨论。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刘千石先生钧鉴:
香港工会联合会权益委员会 支持修订《雇佣条例》以确保佣金可获计算入法定福利薪酬之内 今年2月28日终院菲力伟一案,揭示了即使《雇佣条例》第二条明确列出佣金为工资一部份,终院法官仍以条例缺乏计算以佣金为主要收入的月薪制的方程式,裁定年假及劳工假薪酬内不包括佣金,只以底薪计算假期薪酬,裁决与立法原意出现了严重差异,侵害了雇员法定福利的权利。对此,工联会权益委员会 (下称 “权委”)支持政府迅速修订《雇佣条例》,以确保佣金可获计算入各项法定福利之内,并提出下列建议: 1. 紧守立法原意、修例方向绝不可走回头路 1997年《雇佣条例》经过修改,工资定义范围被拓阔,佣金成为了工资一部份。故此,任何法定福利薪酬计算都应包括佣金,做为负责任、以民为本的特区政府实不能走回头路,现时无论提出任何修例草案,都应以此为基本原则,紧守佣金为工资一部份的立法原意。 2. 修例过程中应抱著 “预防性”原则 虽然是次终院案例主要影响了劳工假和年假薪酬的计算,但政府应在修例过程中采预防角度,不应只局限於劳工假和年假薪酬之内,必须全面检视《雇佣条例》内所有涉及法定福利薪酬的计算方法。对此,权委建议有关当局应考虑在《雇佣条例》第二条工资定义款项内,加入一般计算法定福利薪酬的计算方法,以便计算以固定月薪、浮动月薪、日薪、件薪或其它情况为基础的各项法定福利薪酬。 此外,权委建议在设立计算方法时,如工资结构内包括佣金时,可借镜《雇佣条例》第31G和31V条分别计算遣散费与长期服务金及《雇员补偿条例》第11条计算收入时的方法。例如在计算法定福利薪酬时,可考虑引用下列方程式: A 在紧接有关日期前为期不少於28日及不多於31日的一段完整工资期内该雇员每日平均赚取的工资为基数;或 B 在紧接有关日期前12个月期间所赚取的平均工资为基数。 自终院就菲力伟案件裁决后,本会前线同事在处理类似个案时,不难发现劳资审裁处已不断引用这案例,使申索者面对微弱的胜诉机会及巨大的心理压力。就此,权委希望各位立法会议员能够以上述建议为蓝本,尽快通过有关修改条款,使日后无论是申索者、劳工处及劳资审裁处皆能够以现行工资定义为基础,清晰计算各项法定福利薪酬。 香港工会联合会权益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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