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委建议改强积金条例 加强对雇员保障
(2006年7月19日)
强积金制度自2000年12月1日实施以来,工联会接获不少投诉,指出部份雇主利用各种方法逃避供款的责任,而对冲制度亦冲击《雇佣条例》有关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的保障。立法会人力事务委员会将讨论强积金的实施情况,工联会权益委员会(权委)向人力事务委员会提交意见书(详见下文),要求修改《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确保强积金制度可以因应社会发展,对症下药,提高对雇员的保障。建议如下:
1. 修改强积金条例第2条就「有关入息」的定义,列明包括房屋津贴在内,杜绝雇主将工资结构分拆以减低供款;
2. 加强执法打击拖欠供款情况;
3. 取消对冲机制,确保雇员享有《雇佣条例》中关於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的法定权益;
4. 设立「综合退休保障计划」,由政府、雇主及雇员三方共同供款,随收随支,弥补强积金制度的不足。
香港特别行政区 立法会人力事务委员会 刘千石主席: 工联会权益委员会对强制性公积金计划重点意见书 本港现行强制性公积金计划实行至今已近6年,实践当中出现了不少问题,影响本港各行各业的雇员法定权益及退休生活的保障。对此,香港工会联合会权益委员会(下称“权委”)对此甚为关注,藉著 贵委员会会议之召开,重点提出下列几项主要问题,促请 贵委员会加以关注,并要求强积金管理局(下称“积金局”)尽快定出解决问题的时间表。
1. 入息定义有漏洞,需要尽快修改 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2条就 “有关入息”之定义,虽然包括津贴,但不包括房屋津贴,此举使很多不良雇主将工资结构分拆不同部份,以减少供款金额或逃避供款责任。本会过往接获不少相同个案,以保安员为例,其月薪为$6,700,但底薪只有$2,100,房屋津贴为$2,135,岗位津贴为$2,465,雇主往往只以其底薪$2,135,供款,压低基数,所需要供款之金额亦会相对减少,日后雇员能够获取的雇主供款的累算权益必会大幅被削减。 据工联会处理劳资争议的前线同事反映,此种分拆工资结构过去较常在护卫行业出现,近期亦发现在饮食行业愈来愈普遍。有厨师表示其三分之一工资以房屋津贴之名义发放。对此,权委促请 贵委员会及积金局尽快将「修改入息定义」提上议程,以堵塞漏洞。
2. 欠供款情况严重,执法力度要加强 根据现行《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一般)规例》之规定,如有拖欠供款情况,受托人和积金局有责任向拖欠供款之雇主发出通知书。从积金局向 贵委员会定期提供之文件了解,积金局於2006年1月至6月向拖欠供款的雇主发出的通知书平均每月约有3万份,但过去6个月积金局就拖欠供款申请每月发出之传票只介乎19张至47张,此数目与拖欠供款数字之差异实在很大。当执法力度不够,拖欠供款情况必然严重,难怪积金局在接获的各种投诉中,拖欠供款的个案高据榜首。 权委担忧现行积金局是否有充足人手去处理数目庞大的拖欠供款个案。如积金局未能好好发挥监管者及执法者的角色,雇主拖欠供款的情况仍会继续恶化。对此,权委建议积金局应调整其内部资源的分配,增聘处理拖欠供款个案职员及相关执法人员,才能更好地在源头上解决问题。
3. 取消对冲机制,保留《雇佣条例》相关条款赋予雇员的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 《雇佣条例》规定符合法定要求的雇员可按情况取得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但是,无论雇员是获取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其雇主在其受雇期间按强积金条例缴纳供款的累算权益,可与其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对冲。这种相互对冲的制度,长远来说将使《雇佣条例》内有关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的条款名存实亡。 强积金设立之原意在於给雇员一个退休生活的保障,并不是用以抵销其它条例赋予雇员的法定权益。故此,权委强烈要求取消对冲机制,保留本港雇员按《雇佣条例》相关条款赋予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
4. 设立「综合退休保障计划」弥补强积金的不足 权委建议政府实施「综合退休保障计划」,由政府、雇主及雇员三方一同供款,随收随支,以弥补强积金的不足。如是者,退休人士、失业者及非工作人口(如家庭主妇)可即时得到最基本的保障。另外,如果低收入人士的退休金,不能达到这个基本生活水平,也可以得到补助。 权委认为,在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之外实行「综合退休保障计划」,才能够真正为全民提供退休保障。否则,单靠现时的强积金,对於普罗大众退休保障,仍是非常有限,最后可能要依赖政府的援助。
香港工会联合会权益委员会 2006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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