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竞争条例》正式实施,消费者委员会及个别竞委会委员先後指出建造业界集体谈判议薪的安排或牴触竞争法,令工会担心往後未能继续沿用有关安排。为表达关注及工会的忧虑,工联会立法会议员邓家彪於今日,联同香港建造业总工会理事长周联侨及工联会权益委员会副主任叶伟明等代表,会见竞争事务委员会主席胡红玉,双方就此坦诚交换意见。
邓家彪表示建造业的集体谈判议薪安排是业界由来已久的良好传统,有重要的存在价值,强调综观全球实施竞争法的地区,劳资双方的集体谈判皆持续运作。事实上,竞争政策与劳工政策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政策範畴,而且集体谈判下的议薪结果纯属建议性质,并非强制性;另外,工会是工人的代表,工人作为僱员并不是经济实体。因此,劳资集体谈判根本不属於竞争法规管的经济实体之间的合谋定价行为。邓家彪亦关注竞争法会否同时影响其他行业的集体谈判议薪安排。
周联侨同时指出目前的做法长久以来一直行之有效,又强调集体谈判议薪安排虽得到劳资双方认可,亦具重要参考价值,但并非法定约束指标,工人薪酬依然受到市场因素影响。更重要的是,议薪结果亦是提供薪金数据予法庭参考,以裁决涉及欠薪或工伤赔偿的案件。故议薪结果对稳定整个行业十分重要,并直接影响建造业从业员的生计。
叶伟明亦指出,除建造业外,其他行业例如海港运输业及远洋船员亦有类似安排。而且议薪安排属工会极力争取之集体谈判权的一部份,若果被认为牴触竞争法,将对各行各业的劳资双方的谈判或协商安排做成不良影响。
由於竞委会正就《竞争条例》指引进行谘询,邓家彪表示工联会将向竞委会提交书面意见,强烈要求指引明确釐清条例会如何处理集体谈判议薪及劳资关係的安排。竞委会反应正面,并表示会积极考虑把有关内容纳入指引中。
建造业界议薪安排沿用多时,劳资双方一直以来透过集体谈判议薪的方法,釐定每年不同专职工种的调薪幅度。工联会认为有关安排得到劳资双方长期认同,既可减少劳资纠纷,亦达致「劳资双赢」。会後,邓家彪表示会议有实质成果,并强调会继续联同工会,跟进竞争条例对集体谈判议薪安排的影响。
其他与会代表包括香港建造业总工会副理事长吴国群先生及黄平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