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学年将至,很多老师或学校同工,在8月份已经开始回校投入工作,迎接新学年的来临。但教育工作人员总工会(下称「本会」)却在7-8月期间,收到不同教育同工的查询,表示在合约期开始之前,学校已要求同工回校工作,他们担心在上述期间工作,能否受到法例的保障,如获得工资及劳工保险。
本会会长余绮华老师於记者会上提到,部份合约教师所签订的合约,因生效日期为9月1日,但校方要求老师於8 月份回校开会,準备新学年的课程教程、教学材料,课外活动等安排,担心在上述期间的僱佣身份不明确,教师的权益或会被剥削。例如在上述期间发生工伤意外,校方的劳工保险是否涵盖。她表示教育局应发出指引,列明新入职的老师在合约期间之外的工作保障,例如工资计算、劳工保险等。以清晰双方之间的责任和关係。
工联会权益委员会副主任叶伟明表示,学校应按情况根据相关法例的要求操作。若僱员在合约期间回校工作,校方应提供劳工保险及工资等项目。此外,作为僱员的教师,亦应充分瞭解相关法例,以认识自身应有的权益及保障。教育局亦应向学校,就教师於「合约期前回校工作」发出指引;校方应安排劳工保险及如何计算工资等事项,目的是让劳资双方有充分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