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刑罚 严惩违规雇主
工联会权益委员会(权委)於今日去信积金局,就修订《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提交意见书(下见全文),并提出多项建议:
1. 积金局应加强巡察、检控拖欠供款及没有为雇员登记参加强积金的雇主。
2. 雇主无合理辩解下拖欠供款及没有为雇员登记参加强积金计划,最高刑罚提高至$350,000及监禁三年。
3. 重罚不安排雇员参加强积金计划及拖欠计划供款的雇主,包括考虑判处入狱。
4. 尽快取消强积金对冲长期服务金或遣散费的机制,为员工的退休生活建立更完善的保障。
工联会权益委员会 对拟议修订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意见书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条例)在2000年12月实施,为打工仔女的退休生活作基本保障。条例经过六年时间的实施,发现部分雇主利用条例漏洞,对员工进行剥削,以各种手段拖欠强积金供款。工联会权益委员会(权委)对近期提出订强积金条例表示欢迎,同时要求积金局关注现行条例下存在的各种问题。 多年来权委收到不少员工的投诉,表示雇主以支付房屋津贴的名义,逃避强积金供款,以保安行业最常见。积金局现提出取消把特定房屋津贴及利益不包括在「有关入息」的建议,权委对此表示欢迎,认为有关建议在一定程度上可防止无良雇主逃避法律责任。另一方面,权委同意积金局提出取消30天结算期,确立积金局对没有为雇员登记参加强积金计划及欠供款项提出刑事法律程序的权力,使追讨及检控拖欠供款更有效率。 检控力量有限 惩罚拖欠无力 然而,纵使追讨及检控效率更高,积金局的检控工作仍跟不上违规个案件的增加。2006年积金局收到拖欠供款的投诉个案约为8,200宗,发出拖欠供款附加费通知书共353,200份,但当局只进行1,190次主动巡察,并对374宗个案发出检控传票。由此可见,积金局的巡察与检控实难以应付。 再者,现行条例对雇主拖欠供款的刑罚不足以阻吓。现行条例第43B条规定雇主无合理辩解而拖欠雇员供款或没有安排雇员参加强积金计划,初犯可被判罚款$100,000及监禁6个月,可是至今没有雇主因拖欠供款而入狱。值得关注的是根据积金局2005/06年度年报,积金局就雇主拖欠供款仅发出13封罚款通知书,平均每宗个案雇主只被罚款$5,000。 更重要的是雇员认为强积金对冲机制会对其退休生活造成不良影响。现行法例允许以强积金雇主累算权益与长期服务金或遣散费对冲,若果雇员一生之中不幸地被多次解雇,强积金户口不断被对冲,退休时可能无强积金可用。这种无须作出任何补偿的做法,等如变相鼓励雇主解雇年资较长的雇员。 局方亟需修例 积极回应诉求 权委认为积金局必须更积极回应社会的诉求。首先,积金局应投入更多的人力资源,增加对拖欠供款及没有为雇员参加强积金的雇主作出巡察及检控。 其次,积金局应对拖欠供款的雇主予以严惩,需要时运用条例第43B条对没有为雇员登记参加强积金户口或拖欠供款的雇主作出检控,确立判囚案例以警效尤。 另外权委建议修改第43B条,如雇主无合理辩解下拖欠供款或没有为雇员登记参加强积金计划,其刑罚提升至现行《雇佣条例》第63C条的水平,即最高刑罚为罚款$350,000及监禁三年。 最后,权委认为,长期服务金或遣散费为法例保障雇员的劳工权益,并非如强积金职业退休保障性质,因此权委要求政府及积金局尽快取消对冲机制,为员工的退休生活建立更完善的保障。 此致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
香港工会联合会权益委员会 2007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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