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刑罰 嚴懲違規僱主
工聯會權益委員會(權委)於今日去信積金局,就修訂《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提交意見書(下見全文),並提出多項建議:
1. 積金局應加強巡察、檢控拖欠供款及沒有為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的僱主。
2. 僱主無合理辯解下拖欠供款及沒有為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最高刑罰提高至$350,000及監禁三年。
3. 重罰不安排僱員參加強積金計劃及拖欠計劃供款的僱主,包括考慮判處入獄。
4. 盡快取消強積金對沖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的機制,為員工的退休生活建立更完善的保障。
工聯會權益委員會 對擬議修訂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意見書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條例)在2000年12月實施,為打工仔女的退休生活作基本保障。條例經過六年時間的實施,發現部分僱主利用條例漏洞,對員工進行剝削,以各種手段拖欠強積金供款。工聯會權益委員會(權委)對近期提出訂強積金條例表示歡迎,同時要求積金局關注現行條例下存在的各種問題。 多年來權委收到不少員工的投訴,表示僱主以支付房屋津貼的名義,逃避強積金供款,以保安行業最常見。積金局現提出取消把特定房屋津貼及利益不包括在「有關入息」的建議,權委對此表示歡迎,認為有關建議在一定程度上可防止無良僱主逃避法律責任。另一方面,權委同意積金局提出取消30天結算期,確立積金局對沒有為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及欠供款項提出刑事法律程序的權力,使追討及檢控拖欠供款更有效率。 檢控力量有限 懲罰拖欠無力 然而,縱使追討及檢控效率更高,積金局的檢控工作仍跟不上違規個案件的增加。2006年積金局收到拖欠供款的投訴個案約為8,200宗,發出拖欠供款附加費通知書共353,200份,但當局只進行1,190次主動巡察,並對374宗個案發出檢控傳票。由此可見,積金局的巡察與檢控實難以應付。 再者,現行條例對僱主拖欠供款的刑罰不足以阻嚇。現行條例第43B條規定僱主無合理辯解而拖欠僱員供款或沒有安排僱員參加強積金計劃,初犯可被判罰款$100,000及監禁6個月,可是至今沒有僱主因拖欠供款而入獄。值得關注的是根據積金局2005/06年度年報,積金局就僱主拖欠供款僅發出13封罰款通知書,平均每宗個案僱主只被罰款$5,000。 更重要的是僱員認為強積金對沖機制會對其退休生活造成不良影響。現行法例允許以強積金僱主累算權益與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對沖,若果僱員一生之中不幸地被多次解僱,強積金戶口不斷被對沖,退休時可能無強積金可用。這種無須作出任何補償的做法,等如變相鼓勵僱主解僱年資較長的僱員。 局方亟需修例 積極回應訴求 權委認為積金局必須更積極回應社會的訴求。首先,積金局應投入更多的人力資源,增加對拖欠供款及沒有為僱員參加強積金的僱主作出巡察及檢控。 其次,積金局應對拖欠供款的僱主予以嚴懲,需要時運用條例第43B條對沒有為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戶口或拖欠供款的僱主作出檢控,確立判囚案例以警效尤。 另外權委建議修改第43B條,如僱主無合理辯解下拖欠供款或沒有為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其刑罰提升至現行《僱傭條例》第63C條的水平,即最高刑罰為罰款$350,000及監禁三年。 最後,權委認為,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為法例保障僱員的勞工權益,並非如強積金職業退休保障性質,因此權委要求政府及積金局盡快取消對沖機制,為員工的退休生活建立更完善的保障。 此致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
香港工會聯合會權益委員會 2007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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