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去世 申索无门
工联会劳工服务中心(中心) 最近接获一宗较特别的个案。任职饭店杂工28载的阿娜,因雇主去世而未能获发逾14万元解雇补偿,其中包括长期服务金。
饭店一直由雇主的儿子打理,去年初雇主病逝,子(下称新雇主)承父业,阿娜继续留任。数月后,新雇主在同址开设新店,并谘询员工转职新店,当时没有交代年资承接或遣散费计算问题。年届65岁的阿娜於今年年中向雇主呈辞,但未能获取补偿,遂透过劳工处追讨,案件转介劳资审裁处(下称审裁处)审理。
审裁处调查主任要求阿娜提供已故雇主遗产代理人的资料,但基於《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限制,她未能向遗产承办处取得有关资料。而司法部门间欠缺沟通机制,令追讨过程增添困难。中心遂建议入禀「已故雇主经营饭店遗产代理人及其家属」申索,务求家属提供遗产代理人资料。
按现行法例,雇员只可对已故雇主的遗产代理人进行诉讼,由於前雇主去世后没有人申领相关的遗产承办书,故法院认为其家属毋须就申索作出任何补偿。新雇主最后愿意支付3万元和解。
个案显示法例存有灰色地带。雇员根本难以提供有关遗产代理人的资料,唯有向死者家属追讨。如遇上述情况,能及早向中心或劳工处求助,在最后工作天后紧接的6个月内提出申索,将受到破欠基金保障。当公司易手或转换雇主,工友须尽快与新雇主签订新合约,确保年资得以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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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