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去世 申索無門
工聯會勞工服務中心(中心) 最近接獲一宗較特別的個案。任職飯店雜工28載的阿娜,因僱主去世而未能獲發逾14萬元解僱補償,其中包括長期服務金。
飯店一直由僱主的兒子打理,去年初僱主病逝,子(下稱新僱主)承父業,阿娜繼續留任。數月後,新僱主在同址開設新店,並諮詢員工轉職新店,當時沒有交代年資承接或遣散費計算問題。年屆65歲的阿娜於今年年中向僱主呈辭,但未能獲取補償,遂透過勞工處追討,案件轉介勞資審裁處(下稱審裁處)審理。
審裁處調查主任要求阿娜提供已故僱主遺產代理人的資料,但基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限制,她未能向遺產承辦處取得有關資料。而司法部門間欠缺溝通機制,令追討過程增添困難。中心遂建議入稟「已故僱主經營飯店遺產代理人及其家屬」申索,務求家屬提供遺產代理人資料。
按現行法例,僱員只可對已故僱主的遺產代理人進行訴訟,由於前僱主去世後沒有人申領相關的遺產承辦書,故法院認為其家屬毋須就申索作出任何補償。新僱主最後願意支付3萬元和解。
個案顯示法例存有灰色地帶。僱員根本難以提供有關遺產代理人的資料,唯有向死者家屬追討。如遇上述情況,能及早向中心或勞工處求助,在最後工作天後緊接的6個月內提出申索,將受到破欠基金保障。當公司易手或轉換僱主,工友須盡快與新僱主簽訂新合約,確保年資得以延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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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