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灯工会:盲目开放电力市场可能导致「三输」
(2006年3月28日)
香港电灯集团公司职工会(工会)发表「2008年后电力市场发展意见书」(见下文),工会认为现时政府对电力公司采用利润管制模式,既能保障电力企业的利润,又可规限电力价格,对社会发展实有裨益。反而在欠缺周详的评估下轻率开放电力市场,可能会导致市民、企业及员工「三输」。
工会支持在新的利润管制协议下,加强对电力企业监管,故促请未来供电的监管机制应由工会、基层团体、各方专业人士及政府官员组成。
至於外界关注电力公司享有的准许利润过高,工会认为在确保员工职业稳定的前提下,可由市民、政府及企业商讨出一个大家可接受的方案。
对香港电力市场开放的一点意见
香港电力企业由於享有法定的利润保障,以及员工敬业乐业的高质素的服务,给社会提供充足稳定电力,对社会发展是有贡献的 。 近来社会响起一片开放电力市场的诉求。众所周知,电力对社会工商业及市民生活影响甚大,电力供应必须首重稳定,因此,开放市场必须周详评估,免致酿成市民、企业、员工受损。 我们认为电力市场开放,必须对电力供应一系列责任问题,均须有清晰界定。如保证电力供应稳定,检修、维修、抢修的责任,发生电力故障所关连责任,必须有明确责任承担,免致纠缠不清,互推责任,造成用户、社会损失。 我们认为现时的利润管制模式,既有保障电力企业利润,又有规限电力价格。在管制协议规管下,电价基本稳定,对工商业营运计算成本是重要的。假如解除利润管制协议,自由竞争,可带来电费下降,也可带来上升,视乎市场供求。为了竞争,经营者必然尽量节约成本。减低设备更新率,造成设备老化,降低供电服务质素。削减人力,制造失业,导致劳资矛盾,社会矛盾激化。 我们认为利润管制协议执行以来,其对社会繁荣发展是有裨益的。 我们认为电力利润管制模式,应加以改善,协调企业、市民及员工利益。
(一) 实行利润管制,至於利润率制定,可由市民、政府及企业商讨出一个大家可接受方案。 (二) 在利润管制协议下,加强对电力企业监管:
(1) 电力企业必须承担电力稳定的社会责任。 (2) 监管电力设备合理更新,防止老化,防止过度投资。 (3) 监管电力企业保证须有足够服务电力基本员工队伍。电力稳定,既需有先进设施,更需有一支富有经验,长期服务电力,熟悉运作,操控有恒,技术熟练员工,是保证电力稳定重要因素。 (4) 设立监管机制,监管机制应有工会代表、基层团体代表、各方专业人士及政府官员。 另外,工会需特别指出的是,工会与港灯公司关系极不正常,公司不与工会接触、沟通,怎能构建和谐劳资关系,期望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关注。 此致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香港电灯集团公司职工会 二零零六年三月廿八日
经济发展及劳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