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粤港澳大湾区高速发展,愈来愈多港人在湾区工作及生活,其中不免会遇到内地财产继承方面的问题,郑冬梅律师作为广州工联谘询服务中心(广州中心)的法律顾问,擅长法律沟通谈判,运用严密与创新性思维分析复杂的民商事案件。郑律师接到大量香港居民关于内地财产继承方面的法律谘询,现在此分享一篇非常实用的文章,帮助大家了解相关问题。
内地港人时常会问到在内地城市(如广州、深圳、佛山等地)投资购置的房产,如何继承?内地居民移民香港后,在内地留下的房产、存款、车辆等资产如何继承?应该註意哪些事项?郑律师指出,继承如果立有遗嘱,就会涉及遗嘱的效力问题。
一、首先要确定依何地法律来判断遗嘱效力?依据内地法律还是香港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33条规定: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也就是说,对于香港居民所立的处理内地遗产的遗嘱,适用的是立遗嘱人当时或去世时的经常居所地法律。一般来说,香港居民经常居所地在香港,则适用香港法律;但若是常年居住在内地且办理了内地居民居住证的香港居民,经常居所地视为内地,就要适用内地法律。
二、立遗嘱时,选择在内地公证处,还是在香港律师楼?
从上述《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33条规定可以看出,遗嘱的效力,与在哪裏立无关。因此港人朋友可以选择自己方便之地立下遗嘱。我们建议,经常居住地在香港的,则建议在香港律师楼由香港律师办理;经常居住地在内地的,在内地公证处立遗嘱,立遗嘱前建议咨询内地律师确保遗嘱文件合法有效后,再到公证处办理遗嘱。
三、如何认定涉港遗嘱的效力?
若遗嘱是在香港所立的,自然是适用香港法律。那这种遗嘱需办理何种认证程序后,内地司法机关方才承认遗嘱效力,并协助办理遗产的权利变更登记呢?
1、通过香港高等法院办理遗嘱认证
在立遗嘱者去世后,由遗嘱执行人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对遗嘱进行认证,高等法院通过下发遗嘱认证书(Probate)形式,确认遗嘱合法有效,这是一种最权威的方法。
2、通过香港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方式
若因客观原因,无法办理遗嘱认证,则可由香港执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对遗嘱在香港法律下是否有效做出证明。香港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该由司法部委托香港公证人办理法律意见书公证。
若遗嘱是在内地所立的,自然是适用内地法律。又该如何办理呢?
1、根据遗嘱到内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书》,确认继承权。
2、若公证处认为情况復杂,不予办理继承权公证的。继承权人可向内地法院起诉确认继承权,管辖法院应是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
四、办理遗产权利变更登记
1、房产,据第三条确认遗嘱效力后,权利人到房产所在地的房产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土地使用权,据第三条确认遗嘱效力后,权利人到土地使用权所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3、车辆,据第三条确认遗嘱效力后,权利人到车辆登记所在地的车辆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4、股权,据第三条确认遗嘱效力后,权利人到股权登记所在地的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5、银行存款,据第三条确认遗嘱效力后,权利人到存款所在银行办理款项提取;
6、股票,据第三条确认遗嘱效力后,权利人到股票购买的证券公司办理股票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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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广东美利天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