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聯會促政府從速立法制訂最低工資
工聯會就立法制訂最低工資提出具體的方案,建議應將最低工資訂於全港於平均6成的水平,並率先於清潔及保安兩個行業實施,兩年內在所有行業全面推行。工聯會理事長黃國健、權益委員會主任葉偉明及立法會議員王國興公佈建議時表示,違法僱主應面對35萬元罰款及入獄3年的最高罰則。
「工資保障運動」被判死刑
黃國健(見右圖)表示,截至今年2月底全港超過18.95萬名清潔工及保安員,但「工資保障運動」(運動)推出兩年以來,受惠員工只有6.35萬人。另外全港只有有約一千間私人企業參與運動,發現15宗違規個案,反映運動成效不彰,勞工界已將運動「判死刑」。
政府須於今年年底前提交條例草案
由於運動成效不彰,政府必須履行2006年施政報告的承諾,於清潔及保安行業的僱員在清潔及保安行業立法落實最低工資。事實上勞工處和勞工顧問委員會已著手部署立法的工作,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亦已展開最低工資立法的前期準備。因此,工聯會強烈要求政府必須於今年年底前向立法會提交最低工資條例草案,令僱員盡快得到法例保障。
工聯會建議最低工資立法時,必須建立一套可以全面實施的最低工資主體法例,然後再以附表方式列明清潔及保安兩個行業。
立法後兩年內全面推行
政府首先在清潔、保安兩個工種立法落實最低工資。但社會上多個低薪工種僱員也需照顧及保障。工聯會建議在法例通過的兩年內,在各個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行業或工種,以加入附表方式,全面推行法定最低工資。
違法罰款35萬及判監3年
建議由勞工處作為執行最低工資法例的部門,負責對違法僱主作出刑事檢控;並參考《僱傭條例》欠薪的懲處,對於蓄意短付最低工資的僱主,處以最高罰款35萬及入獄3年。
保安及清潔定義
保安員是指持有政府發出保安人員許可證、並從事保安工作的就業人士。清潔工則不論崗位名稱,以實際工作有清潔成份者為準。工聯會建議清潔工定義應為:凡「主要從事某一區或範圍內的垃圾清運、收集、清掃、清潔物件、以及環境保潔、潔淨的人員」,即屬清潔工。
工資 = 全港平均月薪6成
目前清潔工及保安員的薪酬水平,佔所有行業的平均每月薪金約4成至6成。工聯會建議日後訂定最低工資,不低於全港平均每月薪金(按《工資及薪金總額按季統計報告》)的6成。以2007年年底數字顯示,全港平均工資為11,325元,以每天工作8小時及每月工作26天計算,當時的最低工資應為時薪約33元。另外超時工作以工資1.5倍計算,約為50元。
其他相關建議
˜ 中小企不予緩衝期;
˜ 15-18歲年青人最低工資水平為八成;
˜ 殘疾人士另設豁免機制;
˜ 每年檢討最低工資水平;
˜ 領最低工資僱員只由僱主供強積金。
現時清潔及保安員工資水平
工種 |
平均月薪 |
時薪 |
相對全港平均月薪* |
清潔及同類服務業 |
|||
一般清潔工 |
$5,241 |
$25.2 |
46.2% |
廁所清潔工 |
$5,114 |
$21.9 |
40.2% |
保安及偵探服務業 |
|||
保安員(總平均) |
$7,115 |
$27.4 |
50.3% |
保安員(三更制) |
$6,643 |
$31.9 |
58.6% |
保安員(兩更制) |
$6,948 |
$24.3 |
44.6% |
資料來源:政府統計處2007年第4季《工資及薪金總額按季統計報告》
*以每天工作8小時,每月工作26天計算。
2008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