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联会权益委员会(下称工联会权委)多年来,一直协助欠薪工友追讨欠薪及各项福利待遇。工联会权委从处理个案中发现,虽然僱佣条例中列明欠薪最高刑罚是罚款35万及监禁3年,惟当中不少涉案僱主对刑罚竟毫不畏惧。而亚视欠薪事件,最终只控告身为僱员的执行董事叶家宝,而不控告始作俑者的股东,更显得现有欠薪刑罚的荒诞。因此工联会权委建议,增加僱佣条例罚则,以增加对无良僱主的阻吓力及惩罚性。
查本港惟一劳工法庭劳资审裁处资料显示,由1999年至2014年有关欠薪合共有五万七千三百六十九宗。惟劳工处由1999年至2015年6月的检控数字只有9名僱主及4名公司负责人,因欠薪被判处即时监禁,而当中最高的监禁刑期为4个月。另外,有6名僱主及15名公司负责人被判处监禁缓刑;最高为监禁4个月,缓刑3年。整合以上数据,如我们将13名因欠薪而入狱的人数,除以五万七千三百六十九宗的欠薪数字,得出入狱率竟只有万份之二点三。
另外,工联会权委亦曾处理一宗涉工友于出版自由行杂志工作的个案,当中涉及欠薪及假期款项合共三百三十七万。工友于2007年7月入职,工作至2014年3月,因长时间遭到欠薪而被迫自己提出辞职。其后工友于劳资审裁处追讨欠薪及假期款项,而法庭亦全数判工友胜诉,惟公司于2015年申请清盘,以致工友损失300多万欠薪款项。
查公司一向有承接旅发局的工作,而当公司于劳资审裁处被工友控告时,竟成立另一间公司,继续承接工作,而原公司所有僱员亦以新公司名称签订新合约。由此可见,公司股东根本就逃避法律责任,但仍可以继续做生意,试问还有沒有天理。
从以上数据及例子足以证明,现有的罚则对僱主根本起不了太大影响。工联会权委建议增加罚则,以让无良僱主无论在个人、经济及声誉上都受到处罚,以增加阻吓之用。
工联会权委建议
- 股东于欠薪刑事检控中应有第一责任
- 曾有欠薪刑事记录的股东及其投资的公司,于3年内不可再参与任何政府或政府资助机构服务的投标
- 设立欠薪股东及公司名册,让公众市民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