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联会权益委员会(权委)发现,《僱佣条例》虽然列明劳资双方终止僱佣合约时的安排,但大多公司只定明僱员辞职的通知期,没有订明僱主解僱员工的通知期。早前权委接获工友求助,事主被僱主以7天通知金解僱,然後透过法庭追讨一个月的代通知金。高等法院的判词指劳资双方可存在不对等的通知期,判僱员败诉。权委促请政府尽快修订法例漏洞,保障劳工权益。
工友任职酒店房务员,於试用期内被公司以7日通知解僱,由於合约内只写明僱员辞职需1个月通知,公司方面则没有写明。工友因此向劳工处及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入禀,获得勝诉。惟公司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高院裁定工友败诉,判词指,在法律上并没有禁止僱主在制定合约时,劳资双方可用不对等的通知期。
社区、社会及个人服务业(新界西)总工会总幹事丘永顺表示,订定合约应该有公平的精神,既然合约中列明僱员辞职需一个月通知,僱员亦很自然地认为被公司解僱时,相应地需要一个月通知。
权委副主任叶伟明指出,此案件将影响全港打工仔的权益,势必产生更多不平等条文。打工仔在没有议价能力的情况下,剥削情况将会更加严重,尤其多数合约条款以英文为主,打工仔在一知半解之签署合约,未能详细了解自己权益。权委唿吁打工仔在签约时,应考虑清楚及了解通知期的细节。
权委主任周联侨指出,工会之前也收到相似个案,员工是普通店员,但他的通知期竟长达3年,而僱主只需7日通知便可将员工解僱。为加强对僱员保障,工联会计劃约见劳工处处长及在不同的立法层面内发声,希望引起社会关注,务求迫使政府尽快修例,修补法律漏洞,保障劳工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