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工会联合会权益委员会两名代表,5月6日下午出席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与人力事务委员会联席会议,对劳资审裁处运作提交了下述意见书:
香港工会联合会权益委员会
对劳资审裁处运作的意见书
劳资审裁处成立的原意是以快、廉、简的原则去处理劳资的争议。但经过多年的发展,本会认为设立之原意已荡然无存。
一.首先从"快"方面看,一个工人如果与僱主发生争议,由往劳工处投诉到法庭正式审理完毕,往往需时5至8个月不等,有些更需要逾一年的时间。虽然根据司法机构政务处的资料显示,工人由预约到过堂聆讯日,现时平均约需29日。但不要忘记这仅是第一次提讯所需的时间。以我们的经验,一件个案平均提讯两至三次,每次相隔两星期到三星期不等,故不少个案往往入禀法庭後三至五个月也未有正式审讯日期。最近我们处理一件个案,工人入禀至今已接近一年,仍未有正式审讯日期。现时的运作,与从快解决劳资争议的原则已相去甚远。
我们认为上述现象的出现,主要原因是法庭过分强调其调解的功能。在2000年本委员会已指出部份法庭为使劳资双方和解,往往同一个案提讯多次而不正式聆讯,其实这样只会令法庭积压的个案更多,而工人得不到公平的对待;其次是部份僱主利用法律漏洞,在无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拖延递交证据,以至令案件一再被延缓。
二.其次,在"廉"方面,如果以时间就是金钱来计算,则劳资审裁处绝不廉宜。其次是现时法庭聆讯案件时,往往要求工人查阅公司註册证明,商业登记证明等,这些费用由数十元至数百元不等。以本会属会建造业工会为例,曾处理同一间公司的劳资争议共廿八宗个案,虽然同属一间公司,但每件个案的工人都要各自独立申请有关文件,再加上工人请假被扣掉的工钱及交通、膳食等费用,工人的花费绝不廉宜。勝诉时所取得的"堂费",也难以抵销他们的支出。
三.再看"简"方面,审裁处的设立是希望不拘形式处理劳资争议。但现时审裁处的入禀和聆讯程序已相当繁复。工人入禀劳资审裁处,要填写申索表格和写口供,加上现时聆讯时,法庭又有一套程序,一些文化程度较 低的工人,一方面是表达能力较差,另一方面不懂法例,加上又不熟悉程序处於相当不利的环境。
四.因此,我们认为劳资审裁处现时的运作,与设立的原意已大相径庭,不利於工人争取应有的法定权益。对此我们作出下列建议:
1.提供一条龙式服务
现时劳资审裁处有很多个案都是由劳工处转介的,工人在劳工处填写一大堆表格後,在劳资审裁处亦要填写一大堆表格,提供相同资料。因此我们认为两者在资料交换的衔接应更为畅顺和全面,以节省资源和工人的时间。其次在查核公司註册资料和商业登记资料方面,审裁处亦可提供相关服务,避免工人奔走於多个政府部门。
2.加强培训审裁处人员的业务能力
提高审裁处人员的业务能力,应包括态度和耐性方面。尽管我们不怀疑审裁处人员的中立态度,但若审裁处人员态度不佳或欠缺耐性,都会令工人和有关人员产生不必要的对立。我们认为司法机构应加强审裁处人员的培训,特别要注意在协助文化程度低,表达能力差的人提供口供时的技巧和态度。
3.增加审裁处人手,减少案件的聆讯次数
审裁处应力争每件个案由入禀到审结在三个月内完成,使工人不必耗费太多的时间和精力。同时对那些无合理解释而多次延交证据或文件的僱主,审裁处应施以惩罚性的罚款。
五.最後,本会希望政府和立法会能关注现行的劳资纠纷调解机制(劳工处的调解服务和劳资审裁处的审判服务)运作已接近30年的状况。我们认为政府是时候适当加以检讨,除了检讨劳资审裁处的运作外,更应检讨整体劳资纠纷调解机制是否符合现时的社会经济环境,并能发挥保障工人权益的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