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委要求《公司条例》禁止法团出任董事
工联会权益委员会(权委) 关注政府计划重写《公司条例》,要求列明董事职责和禁止法团出任董事。
权委要求法例明文规定董事职责,以成文法方式纳入《公司条例草案》,同时沿用现时法庭案例,使董事职责更易於理解及清晰化。
权委建议引入「开明股东价值」的原则,要求董事促进公司成功经营时,必须顾及各种与「企业社会责任」有关的因素,尤其是「公司雇员的利益」,包括:
1. 基於社会公义,所有录得盈利的企业,应提高工人的工资;
2. 支付立法制订最低工资及标准工时;
3. 应对员工及其家庭生活加以关怀,如推行五天工作制、弹性上班时间、男性侍产假等;
4. 主动投入资源,聘请足够人手,为员工提供支援服务;
5. 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及设备;
6. 加强劳资双方理性的沟通,建立和谐关系。
权委建议完全禁止法团出任董事。因为在处理劳资纠纷的过程中,工会不时发现雇主走法律罅,以法团身份担任董事,肆意犯下欠薪等罪行,逃避《雇佣条例》规定的刑事责任。当工会代表对欠薪公司进行查册时,经常发现公司董事由海外注册 (如英属处女岛、百慕达群岛)的法团担任,无法查出法团背后的负责人,令蓄意欠薪的雇主有恃无恐。
2008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