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无罪!歧视无理!政府懒理怀孕僱员权益
工联会权益委员会(权委)及妇女事务委员会(妇委)发现近年愈来愈多怀孕僱员被僱主无理歧视及无理解僱;僱主漠视员工权益是不负责任的行为,但连政府也懒理怀孕僱员权益,实属不当。
怀孕歧视投诉个案急增
根据平等机会委员会(平机会)数字,近年接获涉及怀孕歧视的个案连年上升。2007年平机会收到140宗,较2004年的80宗上升75%。2008年首5个月的投诉数字为69宗。
工联会及属会近年亦处理不少涉及怀孕歧视的求助个案。以工联会劳工服务中心为例,今年上半年收到117宗查询及投诉个案,相对2007年同期的86宗,上升了36%。反映怀孕歧视的情况可能正日趋严重。
怀孕分娩是天下母亲的天职,香港《僱佣条例》和《性別歧视条例》保障女性僱员的怀孕权利。但怀孕僱员不时遭受僱主的直接及间接歧视。例如有僱主直接解僱怀孕僱员,有怀孕僱员于产后復工第一天便遭解僱;不少僱主在沒有合理的原因下强迫怀孕僱员超时工作,以图迫使怀孕员工辞职。
工联会近期收到一名僱员求助,表示产假期间收到僱主的口头解僱通知,并在产后復工首天遭正式解僱。事主要求劳工处检控僱主,但当局拒绝协助该名僱员追讨权益。
权委主任叶伟明和妇委主任梁颂恩指出,政府不单沒有尽力协助怀孕僱员,反而採取驼鸟政策,令到僱员受到歧视。在收到多宗怀孕僱员类似的投诉后,仍然沒有正视现行法例的漏洞,修改法例以堵塞漏洞。权委及妇委提多项建议:
1. 延长法定的怀孕保障期至产假后6个月期间,以确保怀孕僱员不会被无理解僱;
2. 扩大平等机会委员会的职能,让当局能够对违反《性別歧视条例》、《家庭岗位歧视条例》,尤其是触犯怀孕歧视的僱主,进行刑事检控;
3. 扩大《僱佣条例》内有关僱佣保障的范围,凡僱主解僱僱员必须给予合理理由,否则视为不合理解僱,不论其年资,均要向被解僱的僱员支付解僱补偿金。
2008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