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委:强积金制度仍有待改善
工联会权益委员会(权委)代表於今日出席立法会《2007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权委欢迎修例建议,同时继续促请政府取消强积金与长期服务金及遣散费的对冲机制,并容许供款雇员自选受托人等措施,雇员权益才能获得较好的保障。
权委欢迎政府提出强积金修例建议,若获通过,法庭日后有权强制要求雇主为雇员登记参加强积金计划,并按情况支付拖欠供款和供款附加费,生效日期可追溯至2000年12月1日(强积金计划实施日)。另外雇主拖欠强积金供款与欠薪罪行无异,政府接纳权委建议,提高将违规雇主的刑罚提高至罚款35万元及监禁三年。政府亦将「雇主私自扣除雇员工资5%而不作雇员强制性供款」的最高罚则,提高至罚款45万及监禁4年,权委表示欢迎。
不过权委仍然认为强积金制度仍有很大改善空间,并提出多项建议:
1. 取消对冲机制:直至2007年首季,强积金累算权益与雇员的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相互对冲已导致69亿元的金额流失,不取消对冲机制,雇员的退休保障可能被继续蚕食。
2. 雇员有权自由选择强积金受托人:近期积金局建议雇员可将雇员供款部份所得的累算权益,转移至自选的强积金受托人计划。权委认为个人户口是雇员财产的一部分,雇员应有权就户口内的所有权益,自选受托人管理。
3. 积极打击拖欠供款罪行:现时强积金条例指明,雇主无合理辩解下拖欠雇员供款或没有安排雇员参加强积金计划,可被判罚款及入狱,但至今未有人因而判囚。权委要求积金局就特别恶劣的拖欠供款个案上诉,确立入狱案例,以收打击之效。
4. 可携性强积金户口:随著香港就业市场趋於散工化、兼职化,雇员的职业流动性大增,故应实施雇员「一生一户口」,确立强积金户口可携性。当雇员转职时可携带户口至新公司,节省雇员处理不同帐户的虚耗。
2008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