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委促政府全方位打击欠薪
工联会权益委员会(权委)认为,虽然经济转好,但工人被欠薪及剥削的情况仍然持续,政府必须对症下药,针对雇员权益保障不全面及千疮百孔的外判制度,从问题根源上著手根治。今日立法会人力事务委员会讨论欠薪问题,权委提交建议书(下见全文),促请政府正视问题及加以改善。
立法会人力事务委员会 刘千石主席: 工联会权益委员会 对政府打击欠薪措施意见书 年近岁晚欠薪潮又再次爆发。近月,先后有传媒机构、饼店、保安公司的员工面对欠薪问题。工会积极扑灭欠薪的熊熊烈火,协助工人追讨雇主所拖欠的工资、遣散费等法定劳工权益。 特首曾荫权称现时本港经济是20年来最好的,可是经济繁荣的背后,却隐藏了劳工长期遭受剥削的问题。欠薪是香港最严重的劳工问题之一,已经持续一段长时间。根据劳工处数字,因欠薪而被定罪的传票由2002年的139张上升至2006年的785张。工联会权益委员会(权委)认为,劳工处积极打击欠薪的态度,固然值得被肯定。但是欠薪问题未能从根源上解决,实际上与「劳工法例不完善」及「价低者得的外判制度」不无关系。 现时法例难令雇主负上刑责 现时《雇佣条例》难以令欠薪雇主被定罪,纵使被定罪,刑罚亦不重。《雇佣条例》第63C条列明,任何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下欠薪,最高刑罚为罚款$350,000及监禁3年;《雇佣条例》第64B条亦列明,凡法团或合伙人拖欠工人薪酬,且经证明欠薪是在该法团的董事、经理、秘书或其他类似人士的同意、纵容或疏忽下触犯,有关人士须负上刑事责任,最高可被判处入狱3年。 可是,现时控方难以证明雇主欠薪为「故意」、「同意」、「纵容」或「疏忽」而犯下。欠薪雇主通常只被罚款了事,被判入狱的情况实属罕见。因此,部分雇主有恃无恐,屡次拖欠工资而置工友权益於不顾。 外判制度引致欠薪问题恶化 政府主要以「价低者得」的原则向私人承办商批出服务(如保安、清洁)及工程(如工务、 建造 工程)合约。由於抢标激烈,承判商以极低价投得合约,边际利润低,甚至无利可图,最终承判商克扣雇员工资、拖欠薪金或失踪走数,以致工人「有汗出、无粮出」。当中以清洁、保安及建造业的外判情况最严重,在层层外判的情况下,工人工资不断被压低,甚至连基本生活开支也不能应付。 另一方面,根据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发出的第4/2006号财务通告,若投标人曾触犯欠薪,政府部门不会考虑有关的标书。不过,权委发现,有拖欠工人工资前科的雇主或董事只要为公司易名,便能再次投得政府服务合约。无疑令政府的行政指令形同虚设,雇员根本得不到应有的权益保障。 欠薪问题须由源头上解决 在法例方面,政府应修改《雇佣条例》第63C、64B条,列明法团如无合理辩解下拖欠雇员工资,即属违法。同时,该法团的董事、经理、秘书或其他类似人士如无合理辩解而欠薪,必须负上刑责。这样才有助扭转雇主蓄意欠薪的歪风。 其次,针对 建造 业过度滥判的问题,权委建议政府应立法规管建筑工程不可外判多过三层,以保障工人利益。 再者,对於清洁及保安服务合约,政府应该更改投标合约条款,抽出部分服务费为保证金,并扩大保证金的用途范围,以确保承判商在履行外判合约的过程中,若出现任何损害工人权益事件(如发生欠薪、非法扣薪),政府有权根据合约以保证金先作垫支。 在行政措施方面,政府必须重新检讨外判制度,规定在招标过程中对「曾犯下欠薪刑事纪录的董事、经理、秘书或其它类似人士」的标书不予考虑。再者,政府应在招标合约过程中,对「支付高於市场工资给工人」的投标者予以加分。 权委认为,长远而言,只有政府取消外判制度,直接由政府部门聘用工人,才能从源头上避免欠薪问题,劳工权益才获真正的保障。 香港工会联合会权益委员会 2007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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