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上周提出了將會在今年就規管眾籌立法進行公眾諮詢。眾籌最初的用途,是透過互聯網向公眾籌集資金,讓原創產品得以落實生產,或是某些項目計劃得以落實完成。眾籌本身可以讓一些難以通過傳統方法集資的個人和中小企,獲得籌集資金研發產品的渠道。香港現時對眾籌的規管,主要在於股權眾籌,受《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及《證券及期貨條例》所規管;另外,如眾籌活動有貸款成分,則受《放債人條例》規管,至於其他層面的眾籌集資,卻沒有任何規範。
由於欠缺法例規管,眾籌近年成為反中亂港分子籌集資金以進行破壞活動的重要渠道。筆者早在2020年6月已在立法會提出口頭質詢,要求政府規管眾籌活動;同年10月再次提出規管眾籌活動的口頭質詢,以切斷黑暴資金來源,避免極端分子透過眾籌得到資金進行違法活動,接收外國勢力「黑金」,危害國家安全。
按現時法例,機構如在街頭進行公眾籌款活動,需要在《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下申請許可證,亦需要提交審計報告。但同為募捐,只要轉到互聯網以眾籌形式進行,就不用申領牌照,也不用就賬目提交審計報告。兩種行為性質相同,但線下受規管、線上「無王管」。事實上,已有多個黑暴眾籌項目出現款項被挪用、集資人「走佬」、款項去向不明的情況,反映無監管下的眾籌活動,主事人可以肆無忌憚胡作非為。
今次當局提出的規管初步構思,包括規定以領牌形式規管眾籌平台,要求平台對募集資金項目進行盡職審查;眾籌發起人在眾籌活動應申請許可證,並應向資金提供者作出清晰、準確及公平披露及匯報;另應建立匯報制度,識別及舉報可疑交易,以防範危害國家安全、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等違法行為風險。
政府有意規管眾籌的消息一出,即時有人危言聳聽,指如果過度規管,恐怕會令眾籌平台離開香港,並稱現有法例如反洗黑錢條例、詐騙條例等,足以規管眾籌。這種說法是轉移視線、避重就輕,故意淡化修例風波期間反中亂港分子透過眾籌資助各類違法行為,尤其是刻意無視反中亂港勢力利用眾籌隱藏外國勢力黑金資助的事實。
其實,當局提出眾籌平台須申領牌照、眾籌發起前應先申請許可證,要交待清楚賬目,顯示資金是否符合眾籌目的等,與現時的街頭慈善籌款規管相近,措施目的是把線上、線下的募捐行動,以一視同仁法規處理。舉報制度亦合情合理,由公眾共同監察眾籌集資的聲稱用途,以及其實際用途是否相符,特別是發揮民眾力量,監察眾籌活動有否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期望當局盡快立法規管眾籌,杜絕境外反華勢力利用眾籌進行破壞香港社會安寧的活動。
工聯會副會長、立法會議員麥美娟
刊於2022年4月19日《文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