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联会权益委员会(权委)於今日向立法会《2007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劃(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递交意见书,建议加强罚则,严打欠供强积金活动,让僱员有权选择强积金受託人,取消强积金对沖机制。
权委在意见书中指出,强积金实施接近七年,部份僱主利用漏洞对员工进行剥削,政府有需要透过修订法例以堵塞漏洞。
就政府建议修例把房屋津贴及利益纳入於「有关入息」的定义範围内,权委表示欢迎,相信此举可让僱员受惠,避免僱主任意以增加房屋津贴等名目,压低强积金的供款数额。另外政府改善检控程序及机制,例如取消30天结算期,容许积金局在指明情况下不需向僱主发出通知,当局在不能遵从某些追讨欠款的步骤时仍可追讨拖欠供款,延长检控时限至积金局获悉罪行後六个月等,权委相信能加快检控及打击违法行为。
不过权委相信上述措施并未足够的,并提出多项改善建议:
- 加强罚则,将欠供强积金视为欠薪罪行:现时僱主拖欠供款的刑罚太轻,初犯者最多被判罚款$100,000及监禁6个月,据积金局2006/07年度年报,局方就此发出74封罚款通知书,每宗个案平均罚款$5,800,至今未有僱主因拖欠供款而入狱,显示罚则没有阻嚇作用。权委认为没有为僱员登记参加强积金户口或拖欠供款,应与《僱佣条例》欠薪看齐,建议提高罚则至最高刑罚为$350,000及监禁3年。
- 检讨查核渠道及通报机制:规定信託人公司发咭,让僱员从银行柜员机查核强积金供款。政府亦应修改法例,若僱主未能按期供款,信託人公司必须即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僱员,使僱员在第一时间得悉僱主拖欠供款。
- 取消强积金对沖机制:法例容许以强积金僱主累算权益扣减长期服务金或遣散费,截至今年第一季,已有68.76亿元强积金因而被对沖流失,会影响僱员长远的退休生活。故促请政府及积金局尽快取消对沖机制。
- 降低强积金管理费及行政费:现在本港信託人公司的强积金管理费及行政费高达2至3%,按消费者委员会的研究指出,部分僱员退休时实得的强积金可能被蚕食四成或逾半。权委要求政府为强积金成员设立中央僱员管理服务系统,集中处理收集僱主与僱员的供款,并转移供款至信託人公司,以减少混乱和出错。若情况持续没有改善,权委要求政府当局立法规管信託人公司的管理及行政费。
- 僱员有权挑选强积金受託人:现时制度是由僱主挑选强积金信託人,僱员没有选择权利,却要负担高昂的管理费、行政费。权委要求当局修例,容许僱员就强积金僱员及僱主供款部分自行选择信託人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