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聯會權益委員會(權委)於今日向立法會《2007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遞交意見書,建議加強罰則,嚴打欠供強積金活動,讓僱員有權選擇強積金受託人,取消強積金對沖機制。
權委在意見書中指出,強積金實施接近七年,部份僱主利用漏洞對員工進行剝削,政府有需要透過修訂法例以堵塞漏洞。
就政府建議修例把房屋津貼及利益納入於「有關入息」的定義範圍內,權委表示歡迎,相信此舉可讓僱員受惠,避免僱主任意以增加房屋津貼等名目,壓低強積金的供款數額。另外政府改善檢控程序及機制,例如取消30天結算期,容許積金局在指明情況下不需向僱主發出通知,當局在不能遵從某些追討欠款的步驟時仍可追討拖欠供款,延長檢控時限至積金局獲悉罪行後六個月等,權委相信能加快檢控及打擊違法行為。
不過權委相信上述措施並未足夠的,並提出多項改善建議:
- 加強罰則,將欠供強積金視為欠薪罪行:現時僱主拖欠供款的刑罰太輕,初犯者最多被判罰款$100,000及監禁6個月,據積金局2006/07年度年報,局方就此發出74封罰款通知書,每宗個案平均罰款$5,800,至今未有僱主因拖欠供款而入獄,顯示罰則沒有阻嚇作用。權委認為沒有為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戶口或拖欠供款,應與《僱傭條例》欠薪看齊,建議提高罰則至最高刑罰為$350,000及監禁3年。
- 檢討查核渠道及通報機制:規定信託人公司發咭,讓僱員從銀行櫃員機查核強積金供款。政府亦應修改法例,若僱主未能按期供款,信託人公司必須即時以書面方式通知僱員,使僱員在第一時間得悉僱主拖欠供款。
- 取消強積金對沖機制:法例容許以強積金僱主累算權益扣減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截至今年第一季,已有68.76億元強積金因而被對沖流失,會影響僱員長遠的退休生活。故促請政府及積金局盡快取消對沖機制。
- 降低強積金管理費及行政費:現在本港信託人公司的強積金管理費及行政費高達2至3%,按消費者委員會的研究指出,部分僱員退休時實得的強積金可能被蠶食四成或逾半。權委要求政府為強積金成員設立中央僱員管理服務系統,集中處理收集僱主與僱員的供款,並轉移供款至信託人公司,以減少混亂和出錯。若情況持續沒有改善,權委要求政府當局立法規管信託人公司的管理及行政費。
- 僱員有權挑選強積金受託人:現時制度是由僱主挑選強積金信託人,僱員沒有選擇權利,卻要負擔高昂的管理費、行政費。權委要求當局修例,容許僱員就強積金僱員及僱主供款部分自行選擇信託人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