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聯會權益委員會(權委)主任周聯僑與權委副主任、立法會議員葉偉明等人,今天約見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財經事務科副秘書長梁志仁,就企業拯救程序立法諮詢文件提出意見,指出拯救公司時,必須以保障僱員權益為大前提。
權委認為,任何企業進行拯救安排時,必先處理僱員被拖欠的薪金及強積金供款,不應影響僱員獲發賠償時間及獲得的賠償金額。
權委要求豁免僱員受暫止期(即是指為公司設立45天期限,讓公司在這段期間重組債務或引入新資金,並免受債權人入稟清盤)所規限,僱員可於期間向法院提出將公司清盤的呈請,以推動公司處理未償付僱員應得款項(包括欠薪及強積金僱主供款部分),保障僱員權益之餘,亦確保臨時監管能夠順利進行。
權委關注暫止期可能變成出售內地資產的資產轉移期。現時不少本港企業在內地擁有資產,但內地和香港缺乏相關的民事司法相互協議,雙方無權越境執法。權委擔心資方會趁機出售內地資產,並轉移至其他私人帳戶,故政府必須確保資產在暫止期內不會流失。
現行《公司條例》規定僱員享有優先債權人的地位,然而當公司正式倒閉,僱員根據條例所得的款項有限(欠薪最高$8000、代通知金最高$2000及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最高$8000),權委要求政府提高僱員根據優先債權人地位享有的權益,其款項至少等同於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破欠基金)發放的特惠款項。
權委亦要求容許僱員在企業自願清盤下仍能申請破欠基金,以免企業在進行自願清盤下,僱員失去申請破欠基金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