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執法 用重典 改法例
權委倡杜絶濫用破欠三項措施
(2005年4月26日)
工聯會權益委員會(權委)今日向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提交建議書,就如何防止濫用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簡稱破欠基金)提出初步建議,包括修改《僱傭條例》,阻止不法經營者將法定責任轉移至破欠基金。
權委指出破欠基金被濫用,關鍵不在於《破產欠薪保障基金條例》完善與否,反而是《公司條例》與《僱傭條例》是否嚴格執行、量刑是否適當。權委認為有需要修改《僱傭條例》相關條款,才能有效阻止不法經營者將法定責任轉移至破欠基金的行為。
權委認為任何具前瞻性政策,必需有其它相連措施配合,現提出下述初步建議:
1. 要求政府大幅度加強執法與量刑力度:現行《僱傭條例》、《公司條例》已規定涉及欺詐營商的董事,一經定罪將面對罰款與監禁,但調查速度緩慢,提出檢控的主動性亦不強,即使成功檢控,往往只罰款了事,未能對無良商人構成阻嚇。故權委建議執法部門加強人手,就涉嫌違例個案進行調查,並希望司法機構能夠提高對不法經營者的量刑,以法阻止不法商人濫用破欠基金。
2. 修改《僱傭條例》:建議修改《僱傭條例》第31條及第63A條第3款,規定任何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31條“僱主在無合理理由自信可付給工資的情況下不得訂立僱傭合約”,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萬元及被判處監禁一年,與第63C條看齊,以防止不法商人將責任推卸到破欠基金上。
3. 支持政府研究相關的法例及政策:《商業登記條例》及《破產欠薪保障條例》規定破欠基金主要來自商業牌照登記費用。基於濫用破欠基金的情況普遍在飲食業及建築業出現,權委建議政府可向建築及飲食行業徵收較其它行業為高的定額牌照費,並就此額外定額牌照費作定期檢討。
一個地區的政治穩定,除建基於經濟良好發展外,勞資關係的發展方向亦是重要因素之一。權委認為當務之急,是不再縱容涉嫌欺詐和濫用破欠基金的僱主,並深入調查及作出嚴懲,維持社會公義,以法治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