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李國能先生鈞鑒:
工聯會權益委員會對《勞資審裁處檢討工作小組報告書》各建議之回應
工聯會權益委員會 (下稱權委) 喜見高院原訟庭法官朱芬齡為主席的「勞資審裁處檢討工作小組」於2004年6月完成了「勞資審裁處檢討工作小組報告書」 (下稱報告)。工聯權委深信報告內各項建議對工友維護權益帶來深遠的影響,特成立關注小組,對此報告內之各項建議進行研究及作出回應,我們回應該報告時所持的原則:
1. 有利於維護工友在僱傭條例、僱傭合約中訂明的權益;
2. 維持勞資審裁處設立時「快、廉、簡」的原則;
3. 勞資審裁處的判決得到有效執行。
鑑於 閣下正審視報告內容及決定未來路向,工聯權委現謹具此函向 閣下反映我們就回應報告書作出的各項建議
1. 對擴大勞資審裁處司法管轄權至處理未經算定損害賠償的申索有所保留
我們同意報告「建議2」與「建議3」提出賦予審裁處權力將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作為裁斷的一部份及可下令將該款項支付給積金局。不過,審裁處在實行這兩點建議時需要得積金局、勞工處的配合,才能避免在實踐中出現灰色地帶;故此,我們建議積金局、勞工處和審裁處需建立一完善的資訊溝通機制及訂立一套清晰的內部工作指引。
不過,我們對擴大勞資審裁處司法管轄權至處理未經算定損害賠償的申索有所保留。我們明白到未來涉及的勞資糾紛之性質漸趨複雜,但是報告「建議1」建議修訂《勞資審裁處條例》附件使審裁處可處理算定和未經算定損害賠償的申索,這涉及非常複雜的法律觀點,不論是審裁官、調查主任還是工友們,都面對巨大的法律知識挑戰。此建議亦與審裁處「快、廉、簡」原意不符。
2.反對報告內將首次聆訊日期由不遲於30天延至不遲於45天之建議
我們支持大部份報告內改善審裁處程序的建議,但是,我們反對「建議15」將現行的第一次聆訊日期由最遲不超過30天向後延遲了15天提議,此舉只會推遲了整個訴訟的進程及使工友申索時間 「合法化」地被延長;考慮到工友離職後面對的經濟困境和精神壓力,若等待聆訊的時間被延長,工友遭受到的精神壓力會更重及可能會影響工友找尋新工作的機會;故此我們不同意「建議15」。
3.不贊同將現有勞資審裁處搬至舊南九龍裁判法院大樓
雖然現在審裁處所在地並非理想安排,但是考慮到便利工友的地理位置和發達公共交通網絡等因素,我們不認同報告內「建議37」將審裁處搬到舊南九龍裁判法院大樓。
4. 建議全面檢討香港整體處理勞資糾紛(89e2)議機制
我們相信未來的勞資糾紛趨勢必不會只限於香港《僱傭條例》上的爭議,爭議項目必將更多元化,為了達到 「快、廉、簡」的原則,各部門(例如勞工處、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審裁處和公司註冊處等)的密切配合非常急切;因此,我們期望特區政府能夠前瞻性地去研究建立一套適合香港政治架構的處理勞資糾紛機制,我們建議可參考境外例子,例如新西蘭、新加坡和我國內地的調解、仲裁制度,並予以改革。
我們認為不論是現行該報告內的37條建議還是未來為建立整體處理勞資糾紛爭議機制的建議,當中必有不少地方涉及修訂或廢除《勞資審裁處條例》某些條款,法例修訂可能對工友權益保障帶來深遠影響;故此我們要求在修訂條例前,必須諮詢勞工顧問委員會的意見。
最後,工聯權委非常感謝 閣下抽出寶貴時間閱讀此信及聽取我們的意見。
耑此 敬頌 政祺
香港工聯會權益委員會
2004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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