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2007年7月13日開始,在計算有關法定權益*時,均須以12個月的平均工資來計算。在計算平均工資時,剔除「不予計算在內」的期間及工資。「不予計算在內」的期間是指因放取《僱傭條例》、《僱員補償條例》以及僱主同意放取的期間,而在此期間僱員沒有得到工資或全部工資。
*有關法定權益項目:
- 假日薪酬
- 年假薪酬
- 疾病津貼及有關條文
- 產假薪酬及有關條文
- 年終酬金
- 代通知金
由2007年7月13日開始,在計算有關法定權益*時,均須以12個月的平均工資來計算。在計算平均工資時,剔除「不予計算在內」的期間及工資。「不予計算在內」的期間是指因放取《僱傭條例》、《僱員補償條例》以及僱主同意放取的期間,而在此期間僱員沒有得到工資或全部工資。
*有關法定權益項目:
工資是指僱主以金錢形式支付於僱員作為其所做或將要做的工作之所有報酬、收入、津貼(包括交通津貼、勤工津貼、佣金、超時工作薪酬)、小費及服務費,不論其名稱或計算方法。不過,僱主所提供的食物價值並不屬於工資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