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以下情況,僱主須計算年假薪酬予僱員:
- 如僱員受僱滿整個假期年(即僱員開始受僱日及其周年日起之後的12個月期間)而仍未放取有薪年假,則不論以任何理由終止僱傭合約,僱主須支付工資給僱員以代替未曾享用的年假;或
- 如僱員在一個假期年內只受僱滿3個月但不足12個月,除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解僱外,不論僱員是辭職或被解僱,僱主均須支付按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予僱員。
於以下情況,僱主須計算年假薪酬予僱員:
僱員如工作滿3個月,於下列節日可享有薪假期(全年共12天):
根據「僱傭條例」規定,所有僱員,不論服務年資的長短,均可享有法定假日。而享有假日薪酬的資格則為在緊接法定假日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