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專員公署於4月16日發出「政府對建造業職業安全及健康的監管主動調查行動報告」,內容提及職安巡查執法、宣傳推廣等多項範疇的成效及問題。工聯職安健協會(下稱協會)一直關注本港職安狀況,對公署調查報告表示歡迎,認為有關報告對帶動大眾關注本港建造業職安環境,以及改善職安問題產生良好作用。
為此,協會對建造業改進安全問題有以下補充建議:
1. 協會認為應設法從源頭改善建造業職業安全健康問題,香港應參考英國建築(設計及管理)規例及內地「三同時」制度,制定類似制度增加各方職安意識,從源頭解決職安問題。包括工程從一開始要引入安全概念,並釐清工程中各方責任,包括發展商、承建商、設計人員、管理人員、工作人員等每一級均需對安全負上相應的責任。
2. 政府應審視職安判罰個案中罰款及刑期的合理性,在罰款和刑期明顯不合理的情況下,要積極向法庭提出上訴,避免判罰過輕失去阻嚇作用。
3. 建議發展局及屋宇署加強對承建商及地盤管理人員的監管,對明顯犯例及屢犯不改的承建商處以嚴重判罰甚至吊銷牌照,對屢次違規的管理人員,亦應嚴格執行懲罰,增加對違規工作人員的阻嚇性。政府亦應規定招標時,承建商亦應有一專職,並具相應專業資格及管理經驗的人作為相關負責人,增強對職安環境的監察。
4. 限制地盤現有分判數量,避免「判上判」過多帶來責任不清的情況,以及分判商因價錢和人手不足的情況下,減低對職安健的投入。
5. 給予地盤「合理工期」,協會建議勞工處應加強對合理工期上的監管措施,在將工程判給承建商時,要定立合理工期,及確保承建商確實執行,亦不應鼓勵承建商「提早」完成工程能獲得好處的思想,避免因「趕工」而做成職安健意外。
6. 為工程競標設立獨立職安健預算,協會認為在投標時,應將「職業安全預防」獨立成為一個項目,政府需立法確定承建商要在競價時,必須証明自己具有職安管理的專業資格及質素,同時亦要有一定比例的資金投入,用在「職業安全措施」上。
7.增強地盤「安全委員會」作用,並加強工會和前線工人的參與,能直接反映地盤環境安全即時及最切實的意見。